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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7 條(同種類之訴訟得合併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2.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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