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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28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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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須記載開庭時地、在場人員及審理是否公開等五款形式事項,不公開者並應記明理由。

Q · 開庭筆錄到底會記什麼?沒記到的還算數嗎?

只記五款形式事項;沒寫進筆錄的,上訴審原則上看不到

行政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的五款形式記載事項:一、辯論處所與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等姓名;五、審理公開或不公開,不公開者須記明理由。這是筆錄的「外框」,實質陳述內容由第 129 條規範。關鍵在於:上訴二審或再審時,法官原則上依筆錄判斷一審程序,未記載的細節在司法體系裡視同不存在。

白話解讀

開完庭走出法院的人最容易誤會一件事:我剛才在裡面講的話、法官的反應、現場的氛圍,這些是這個案子的「真相」。錯。對司法系統來說,這場開庭只有一個版本,就是書記官敲在筆錄上的那幾百個字。128 條是這個書面真相的「外框」:開庭時間地點、誰來了、是不是公開審理。聽起來像登記簿,但別小看它。三個月後如果上訴二審,法官打開卷宗不會看現場錄影(除非特殊情況聲請),他看到的是這份筆錄。你抓不到的細節都不存在了。更關鍵,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必須記載,這是制衡司法的透明度機制。如果該公開的不公開、不公開的沒寫理由,這是程序瑕疵,可能成為再審或撤銷判決的依據。

法律定性

言詞辯論筆錄是行政法院書記官依法製作、固定開庭程序的官方文書。行政訴訟法第 128 條規範其形式記載事項,包含開庭時地、在場人員身分及審理公開與否;其中不公開審理之理由必須載明,作為司法透明與日後救濟的制度保障。筆錄為上訴審及再審認定一審程序事實的主要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講的話法官一定會記下來嗎?

不一定。書記官的記錄範圍由 128 條和 129 條規定,主要是程序事項和訴訟標的相關陳述。開庭時臨時想到的論點或反駁,沒有要求記載,未來上訴審根本看不到。內行人提示:開庭前準備書面陳述大綱,重要主張用完整句子陳述,幫助書記官即時記錄。

Q2可以要求拿到開庭筆錄嗎?

可以。當事人有權聲請閱覽或抄錄筆錄(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閱卷規定)。筆錄是這場訴訟的官方記錄,上訴審和再審都以此為依據。內行人提示:開完庭就立即依第 130 條聲請當庭閱覽,比事後申請更有效,因為當場發現錯誤可立刻要求補正。

Q3行政訴訟開庭筆錄會記載什麼?

依第 128 條記五款形式事項:開庭時地、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審理公開或不公開及理由。

Q4言詞辯論筆錄是什麼?

書記官依法製作、固定開庭程序的官方文書,是上訴審與再審認定一審程序的主要依據。

Q5不公開審理為什麼一定要記理由?

這是制衡法院不公開權力的透明度門檻;濫用不公開又不記理由,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Q6第 128 條的「五款」具體指哪五項?

處所與年月日、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當事人代理人等姓名、公開或不公開及理由。

Q7怎麼確保開庭筆錄記到我的重點?

開庭前備妥書面要點、放慢用完整句子陳述、請書記官記入,當庭聲請閱覽確認。

Q8怎麼申請看開庭筆錄?

依第 130 條於當庭聲請朗讀或閱覽,發現錯誤立即提出異議要求補正。

Q9筆錄漏記或記錯怎麼辦?

當庭提出異議要求補正是最有效時機;事後依規定挑戰但實務更正難度極高。

Q10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要注意什麼?

當場確認筆錄已記明不公開理由,這既是程序保障,也是日後救濟的潛在工具。

Q11第 128 條 vs 第 129 條差在哪?

128 條是形式外框(時地、人員、公開與否),129 條是實質內容(聲明、陳述、證據要領)。

Q12行政訴訟筆錄 vs 民事訴訟筆錄一樣嗎?

高度相似,行政訴訟程序大量準用民事訴訟法,筆錄記載精神一致但條文各自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28art_129art_130
規範對象筆錄形式事項(外框)筆錄實質事項(聲明、陳述、證據要領)筆錄之朗讀、閱覽與異議
核心內容時地、人員、案由、到場者、公開與否及理由辯論進行的實質紀錄確認筆錄正確性的程序
對當事人的意義程序透明度與身分確認主張是否被記錄、上訴審能否看到當場糾錯的最後機會

art_128

規範對象
筆錄形式事項(外框)
核心內容
時地、人員、案由、到場者、公開與否及理由
對當事人的意義
程序透明度與身分確認

art_129

規範對象
筆錄實質事項(聲明、陳述、證據要領)
核心內容
辯論進行的實質紀錄
對當事人的意義
主張是否被記錄、上訴審能否看到

art_130

規範對象
筆錄之朗讀、閱覽與異議
核心內容
確認筆錄正確性的程序
對當事人的意義
當場糾錯的最後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7 条準用民事訴訟法 → 口頭弁論調書の形式的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160 条、民事訴訟規則第 66・67 条)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민사소송법 제153조(변론조서의 형식적 기재사항)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 101 条准用民事诉讼法 → 法庭笔录(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
德國VwGO § 105 i.V.m. ZPO §§ 159–160(Sitzungsprotokoll – Form und Inhal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0981222 修正)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通譯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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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