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28 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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