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9 條(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事項)

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訴之撤回。 二、證據之聲明或撤回,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當事人所為其他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告知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 四、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五、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六、審判長命令記載之事項。 七、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八、裁判之宣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9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須就自認、程序異議、證人鑑定人陳述等八款事項記載明確,是上訴審審查一審程序的卷證依據。

Q · 在法庭上講過、抗議過的,為什麼上訴時不算數?

依行政訴訟法第129條,言詞辯論筆錄必須就八款關鍵事項記載明確,包括第一款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撤回,第二款證據聲明與對違背程序之異議,第五款證人鑑定人陳述等。上訴審法官審查的是這份卷證,不是當時的氣氛或口頭往來。當場發生但沒記入筆錄的自認或異議,事後幾乎無從證明,連帶可能因責問權消滅而失去上訴攻擊的依據。

白話解讀

一審打輸了,你決定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打開卷宗,他不會看你怎麼委屈、不會看法庭氛圍。他看的是這份筆錄。129 條規定的這八款,就是你在一審「實質上做過什麼」的官方版本:你認諾了什麼、撤回了什麼、聲請了什麼證據、提出了什麼異議、證人說了什麼。這份清單看似冗長,每一款都有殺傷力。比如第二款「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程序上對方違規,你如果沒當場喊出來並要求記錄,未來上訴連帶責問權都失去了(責問權消滅)。第七款「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某些裁判只在筆錄裡,找不到就等於沒有。129 條不是文書格式規定,是上訴審的彈藥庫清單。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9條為言詞辯論筆錄的實質記載規範,明定筆錄除記載辯論進行要領外,須就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撤回、證據聲明與程序異議、重要聲明陳述、證人鑑定人陳述、審判長命令記載事項、不另作裁判書之裁判及裁判宣示等八款事項記載明確,構成上訴審審查一審程序的卷證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在法庭上承認了關鍵事實,為什麼後來筆錄上看不到?

因為「自認」必須清楚地落在筆錄第一款的記載範圍。如果對方只是模糊地說「可能是這樣」「我不確定」,書記官會記成不確定的陳述,不會記為自認。內行人提示:當對方有疑似自認的陳述時,可以接著明確問「請問你是承認某事實嗎」並要求書記官清楚記載對方的回答,這是把模糊陳述固定成自認的關鍵技巧。

Q2什麼是責問權?跟筆錄有什麼關係?

責問權是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的概念(行政訴訟準用),指對方違反可由當事人處分的程序規定時,必須當場表示異議,否則視為放棄,未來不能用這個瑕疵打上訴。第129條第二款就是讓異議在筆錄裡留下證據。內行人提示:異議要用清楚的句式「我對某事項提出異議,請書記官記載」,模糊的抱怨或表情都不算數。

Q3結庭後發現筆錄記錯或漏記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130條,筆錄經朗讀或交當事人閱覽,當事人就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異議不採者應記明其異議。內行人提示:更正的黃金時機是當場,一旦筆錄定稿,事後主張記載錯誤的舉證難度極高,務必在結庭前閱覽確認。

Q4行政訴訟法第129條是什麼?

規定言詞辯論筆錄須就八款關鍵事項記載明確,是上訴審審查一審程序與當事人攻防的卷證基礎。

Q5言詞辯論筆錄的八款記載事項有哪些?

自認與撤回、證據聲明與程序異議、其他重要陳述、應記載之聲明、證人鑑定人陳述、審判長命令記載、不另作裁判書之裁判、裁判宣示。

Q6什麼是筆錄裡的「自認」?

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承認其為真實並記入筆錄;惟行政訴訟仍須調查必要證據,效力與民事不同。

Q7第二款「對違背訴訟程序之異議」是什麼意思?

對方違反程序規定時,當事人當場聲明異議並記入筆錄,作為保全責問權與上訴攻擊的證據。

Q8怎麼確保關鍵事項記入言詞辯論筆錄?

開庭前列清單、對方自認時當場追問聲請記載、程序違規當場異議、結庭前依130條聲請閱覽確認。

Q9怎麼把對方模糊的承認固定成自認?

明確追問「請問你是承認某事實嗎」,並請書記官清楚記載對方回答,把不確定陳述轉成第一款自認。

Q10結庭後發現筆錄記錯怎麼更正?

依第130條於筆錄朗讀或閱覽時當場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補充;異議不採須記明異議。

Q11怎麼證明一審某項程序異議確實提出過?

靠筆錄第二款的記載,這是唯一能在上訴審證明異議曾經發生的書面依據,口頭往來不算數。

Q12第128條與第129條差在哪?

128是形式記載(時間、處所、到場人員等外觀),129是實質記載(八款影響實體與程序效力的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28條(形式記載)第129條(實質記載)
規範對象筆錄外觀格式:日期、處所、到場人員、進行程序辯論的實質內容:八款影響實體或程序效力的事項
對上訴的影響證明開庭程序合法存在提供二審推翻一審的攻防依據與證據基礎
當事人能否主動介入多由書記官依職權記載當事人可當場聲請記載特定事項,策略意識決定彈藥多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67条(口頭弁論調書の実質的記載事項)(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4조(변론조서의 실질적 기재사항)(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法庭笔录)(行政诉讼法准用民事诉讼法)
🇩🇪 德國VwGO § 105 i.V.m. ZPO § 160(Inhalt des Protokol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