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55 條
- 1.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 2.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 3.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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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說明專業事實,人數不得逾二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許可。
Q · 行政訴訟可以帶人進法庭幫忙說話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55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於開庭時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說明專業或技術性事實,但人數不得逾二人。輔佐人不是訴訟代理人,只能協助說明、不能代為訴訟行為。審判長認為輔佐人不適當時,得撤銷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且此決定無救濟途徑。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開庭時,除了律師之外,你還能多帶誰進去?答案是「輔佐人」,但有條件。輔佐人不是律師、不是代理人,他是「協助你或律師說明專業事實」的人。例如你是建商打違建拆除的官司,可以帶你的建築師當輔佐人,他能在法庭上直接補充技術細節,讓法官真的聽懂。但這條設了三道門:第一,要審判長許可才能進場;第二,最多兩個人,不能搞成代表團;第三,審判長覺得不適合,隨時可以撤銷許可或當場禁止他發言。很多人不知道有「輔佐人」這個身份,遇到專業案件只能眼睜睜看著律師(不一定懂技術)和法官(不一定懂行業)你來我往地猜謎。其實多帶一個專家進去,案子的勝率可能瞬間翻轉。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之「輔佐人」,係指經審判長許可後,於期日偕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說明專業或技術性事實之人。其發言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但不能單獨為訴訟行為,人數以二人為限,與得代為訴訟行為之訴訟代理人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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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帶我家人一起進法庭幫我說話嗎?▾
可以,但要先以書狀聲請審判長許可,且最多兩人。家人作為輔佐人特別適合的情況是:當事人是年長者、失智者、外國人、需要情感支持的場合。家人不需要法律或專業背景,但要能協助說明事實。內行人提示:選一個比較理性、不會在法庭情緒化的家人,否則第三項規定審判長可以當場撤銷許可,反而讓你尷尬。
Q2輔佐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可以代你做訴訟行為,包括簽書狀、放棄主張、認諾、撤回起訴等有處分效力的決定。輔佐人只能協助說明,發言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但不能代你做訴訟行為。內行人提示:複雜的專業案件最佳組合是律師當代理人加上專業人士當輔佐人,律師主導法律攻防、輔佐人補充專業事實,分工最有效率。
Q3輔佐人最多可以帶幾個人?▾
依行政訴訟法第55條但書,輔佐人人數不得逾二人,這是民國100年修法新增的限制,目的是防止透過輔佐人規避訴訟代理人三人上限。內行人提示:兩個名額怎麼分配是策略,常見是一個技術專家加一個能對當事人提供情感支持的親屬,比兩個都是專家更立體。
Q4行政訴訟的輔佐人是什麼?▾
經審判長許可到場、協助當事人或代理人說明專業或技術事實的人,發言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最多二人。
Q5什麼樣的案件適合帶輔佐人?▾
涉及醫療、稅務、營建、環保、智財等高度專業事實,律師難以單獨說明的案件。
Q6輔佐人發言有什麼法律效力?▾
其陳述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同效,但不及於認諾、撤回等具處分效力的訴訟行為。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帶輔佐人?▾
期日前以書狀向行政法院聲請審判長許可,附輔佐人資歷與聲請理由,最多二人。
Q8輔佐人要怎麼挑人才有利?▾
選對該領域有實務經驗、能客觀說明、口語清楚且不易情緒化的人,避免被審判長撤銷許可。
Q9開庭時輔佐人怎麼發言?▾
坐於當事人或代理人旁,發言前先取得審判長同意,協助補充專業事實。
Q10帶輔佐人要額外付費嗎?▾
法律未規定費用,視你與輔佐人約定;用會計師、技師按時計費當輔佐人,常比整套委任更省。
Q11輔佐人 vs 訴訟代理人 哪個我該找?▾
兩者可並存,最佳組合是律師當代理人主導法律攻防、專業人士當輔佐人補充事實。
Q12輔佐人 vs 證人 差在哪?▾
證人就親身見聞作證受交互詰問,輔佐人是協助當事人說明、立場與當事人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輔佐人 | 訴訟代理人 |
|---|---|---|
| 可否代為訴訟行為 | 不可,僅協助說明 | 可(簽書狀、認諾、撤回等) |
| 人數上限 | 二人(第55條但書) | 三人(第49條) |
| 資格要求 | 無資格限制,重專業實務經驗 | 原則須律師或具特定資格者 |
| 進場門檻 | 須審判長許可,得隨時撤銷 | 提出委任書即可 |
| 發言效力 | 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 | 獨立之訴訟行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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