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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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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2. 2.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3.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說明專業事實,人數不得逾二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許可。

Q · 行政訴訟可以帶人進法庭幫忙說話嗎?

可以,但要先聲請審判長許可,最多兩人

依行政訴訟法第55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於開庭時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說明專業或技術性事實,但人數不得逾二人。輔佐人不是訴訟代理人,只能協助說明、不能代為訴訟行為。審判長認為輔佐人不適當時,得撤銷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且此決定無救濟途徑。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開庭時,除了律師之外,你還能多帶誰進去?答案是「輔佐人」,但有條件。輔佐人不是律師、不是代理人,他是「協助你或律師說明專業事實」的人。例如你是建商打違建拆除的官司,可以帶你的建築師當輔佐人,他能在法庭上直接補充技術細節,讓法官真的聽懂。但這條設了三道門:第一,要審判長許可才能進場;第二,最多兩個人,不能搞成代表團;第三,審判長覺得不適合,隨時可以撤銷許可或當場禁止他發言。很多人不知道有「輔佐人」這個身份,遇到專業案件只能眼睜睜看著律師(不一定懂技術)和法官(不一定懂行業)你來我往地猜謎。其實多帶一個專家進去,案子的勝率可能瞬間翻轉。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之「輔佐人」,係指經審判長許可後,於期日偕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說明專業或技術性事實之人。其發言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但不能單獨為訴訟行為,人數以二人為限,與得代為訴訟行為之訴訟代理人有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帶我家人一起進法庭幫我說話嗎?

可以,但要先以書狀聲請審判長許可,且最多兩人。家人作為輔佐人特別適合的情況是:當事人是年長者、失智者、外國人、需要情感支持的場合。家人不需要法律或專業背景,但要能協助說明事實。內行人提示:選一個比較理性、不會在法庭情緒化的家人,否則第三項規定審判長可以當場撤銷許可,反而讓你尷尬。

Q2輔佐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可以代你做訴訟行為,包括簽書狀、放棄主張、認諾、撤回起訴等有處分效力的決定。輔佐人只能協助說明,發言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但不能代你做訴訟行為。內行人提示:複雜的專業案件最佳組合是律師當代理人加上專業人士當輔佐人,律師主導法律攻防、輔佐人補充專業事實,分工最有效率。

Q3輔佐人最多可以帶幾個人?

依行政訴訟法第55條但書,輔佐人人數不得逾二人,這是民國100年修法新增的限制,目的是防止透過輔佐人規避訴訟代理人三人上限。內行人提示:兩個名額怎麼分配是策略,常見是一個技術專家加一個能對當事人提供情感支持的親屬,比兩個都是專家更立體。

Q4行政訴訟的輔佐人是什麼?

經審判長許可到場、協助當事人或代理人說明專業或技術事實的人,發言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最多二人。

Q5什麼樣的案件適合帶輔佐人?

涉及醫療、稅務、營建、環保、智財等高度專業事實,律師難以單獨說明的案件。

Q6輔佐人發言有什麼法律效力?

其陳述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同效,但不及於認諾、撤回等具處分效力的訴訟行為。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帶輔佐人?

期日前以書狀向行政法院聲請審判長許可,附輔佐人資歷與聲請理由,最多二人。

Q8輔佐人要怎麼挑人才有利?

選對該領域有實務經驗、能客觀說明、口語清楚且不易情緒化的人,避免被審判長撤銷許可。

Q9開庭時輔佐人怎麼發言?

坐於當事人或代理人旁,發言前先取得審判長同意,協助補充專業事實。

Q10帶輔佐人要額外付費嗎?

法律未規定費用,視你與輔佐人約定;用會計師、技師按時計費當輔佐人,常比整套委任更省。

Q11輔佐人 vs 訴訟代理人 哪個我該找?

兩者可並存,最佳組合是律師當代理人主導法律攻防、專業人士當輔佐人補充事實。

Q12輔佐人 vs 證人 差在哪?

證人就親身見聞作證受交互詰問,輔佐人是協助當事人說明、立場與當事人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輔佐人訴訟代理人
可否代為訴訟行為不可,僅協助說明可(簽書狀、認諾、撤回等)
人數上限二人(第55條但書)三人(第49條)
資格要求無資格限制,重專業實務經驗原則須律師或具特定資格者
進場門檻須審判長許可,得隨時撤銷提出委任書即可
發言效力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獨立之訴訟行為效力

輔佐人

可否代為訴訟行為
不可,僅協助說明
人數上限
二人(第55條但書)
資格要求
無資格限制,重專業實務經驗
進場門檻
須審判長許可,得隨時撤銷
發言效力
視同當事人本人陳述

訴訟代理人

可否代為訴訟行為
可(簽書狀、認諾、撤回等)
人數上限
三人(第49條)
資格要求
原則須律師或具特定資格者
進場門檻
提出委任書即可
發言效力
獨立之訴訟行為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0条(補佐人)
德國§ 90 ZPO(Beist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1001101 修正)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程序之進行,關於輔佐人之許可、許可之撤銷及命到場,修正改由審判長為之。   二、本條對輔佐人之人數如無限制,即可透過偕同輔佐人到場,而規避第四十九條對訴訟代理人人數限制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輔佐人人數不得逾二人。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1001101 修正)

一、為促進程序之進行,關於輔佐人之許可、許可之撤銷及命到場,修正改由審判長為之。   二、本條對輔佐人之人數如無限制,即可透過偕同輔佐人到場,而規避第四十九條對訴訟代理人人數限制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輔佐人人數不得逾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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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