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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54 條(訴訟委任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
  2.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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