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終止委任,須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並送達他造才對外生效;律師方終止者 15 日內仍須為當事人為必要行為。
Q · 我跟律師解約了,是不是馬上就生效?
沒有。要遞書狀給法院並送達對方才對外生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 54 條,終止委任要遞「終止委任書狀」給行政法院,再由法院送達他造,對法院和對造才生效力。在此之前律師對外仍是你的代理人,法院寄給他的文書視為你收到。若是律師方終止,他自表示終止那天起 15 日內,仍須為你做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行為(如即將到期的上訴、答辯)。
和律師「拆夥」沒你想的那麼簡單。不是打通電話說「我不請你了」就結束,必須要遞書狀給行政法院,由法院送達給對方,這份委任關係才算正式終止。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個被很多人忽略的「15天緩衝期」:如果是律師主動跟你解約,他在說出口的那一刻起15天內,還是必須幫你做「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也就是說,律師不能在你最危險的時候拍拍屁股走人,留你一個人面對快到期的答辯狀或上訴期限。這條設計的核心是: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代理關係的斷裂而瞬間程序裸奔。律師和當事人翻臉很常見,但程序不能因為私人恩怨而崩盤。
行政訴訟法第 54 條規範訴訟委任之終止程序:終止意思雖雙方均得單方為之,但對外效力須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並送達他造始生效;且由訴訟代理人終止者,自終止意思表示之日起 15 日內仍負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行為之義務,以避免當事人因代理關係斷裂而程序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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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麼簡單。對你和律師之間口頭終止可能有效,但對行政法院和對造,必須遞終止委任書狀並由法院送達對造才生對外效力。在此之前律師對外仍是你的代理人,法院寄給他的文書視為你收到。書狀建議兩份,一份給法院一份留存,並用存證信函通知律師確認終止日。
先冷靜,第 54 條給你 15 天保護期。律師自表示終止那天起 15 日內,仍要為你做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行為,包括即將到期的上訴、答辯、聲請。用書面明確要求律師處理特定事項,這也是日後若他失職要求賠償的證據。緩衝期結束前儘速委任新律師並遞委任狀給法院。
規範訴訟委任的終止程序:須遞書狀給法院並送達對造才對外生效,律師方終止另有 15 日必要行為義務。
指對法院與對造發生效力,須經書狀提出與送達,優先於當事人與律師間的私下合意。
律師終止委任後 15 日內仍須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如即將到期的上訴、答辯。
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他造,而非直接寄給對方當事人。
備妥終止委任書狀 → 提出於行政法院 → 由法院送達他造 → 對外生效,口頭通知不夠。
以律師為終止意思表示之日起算,建議用存證信函或書面留存該日期作為憑證。
先書面要求其於緩衝期內遞特定書狀並保留證據,同時備妥終止書狀與物色新律師。
若致當事人失權受損,可依民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故書面要求與留證是關鍵。
兩者對外都須書狀+送達,但只有律師方終止有 15 日必要行為義務。
制度同源(民訴 §74),行政訴訟法 §54 準用移植,要件與 15 日義務基本一致。
| 比較面向 | by_party | by_agent |
|---|---|---|
| 誰可提出 | 當事人本人 | 訴訟代理人(律師) |
| 對外生效要件 | 書狀提出於法院 + 送達他造 | 書狀提出於法院 + 送達他造 |
| 15 日必要行為義務 | 無 | 有,自終止意思表示之日起算 |
| 立法目的 | 尊重私法自治 | 保護資訊與能力弱勢之當事人,防程序裸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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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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