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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38囑託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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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38 條允許行政法院囑託普通法院、機關、學校或團體代為調查證據,解決行政法院集中設置與全國證據蒐集的落差。

Q · 行政訴訟的證據在外縣市或需要專業鑑定,法官要親自去調查嗎?

不用,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或機關代查

依行政訴訟法第 138 條,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意思是法官不必親自跑遍全台,可以正式委託證據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代為勘驗,或委託大學、研究機構、公會進行鑑定。當事人也能主動聲請,並具體指明要囑託誰、調查什麼,藉此擴大證據蒐集的管道。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在台灣只有幾個(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但案件可能涉及全台各地的證據:一個南部漁港的環境污染、一個離島的土地測量、一個偏鄉學校的教學文件。法官不可能每件案件都親自跑到現場。這條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工具:行政法院可以「囑託」(正式委託)普通法院或其他單位幫忙調查。對你來說,重點不只是「法院之間可以互相幫忙」,而是這個機制大幅擴展了證據蒐集的可能性:你可以聲請法院去囑託大學鑑定(例如委託台大環工所鑑定污染源)、囑託地方政府機關協助勘驗、甚至囑託公會團體調查業界慣例。一般人以為證據要自己蒐集,律師則把這條當作「借力使力」的工具。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38 條為證據調查的協力性規範,授權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使集中設置的行政法院能借用全國各地及各專業領域的調查能量,彌補審判機關與證據所在地分離所造成的調查落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囑託調查證據要多久?我等得起嗎?

看囑託對象和事項而定。囑託普通法院做勘驗大約 1 至 3 個月;囑託學術機構做鑑定通常 3 至 6 個月,複雜的可能更久。聲請時機要趁早,最好在準備程序初期就提出,否則開庭時還沒結果,案件可能被迫延期。

Q2鑑定費用誰負擔?

原則上由聲請方先預納,最後由敗訴方負擔(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的訴訟費用範圍)。聲請鑑定前要評估費用是否合理。若經濟困難可聲請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由法院暫時免徵相關費用。

Q3當事人可以主動聲請囑託調查嗎?

可以。囑託調查不只是法院內部行政事務,當事人能聲請並具體指明要囑託誰、調查什麼事項,聲請越具體越能影響法院決定,等於主動借用全國調查能量。

Q4行政訴訟法 138 條是什麼?

授權行政法院囑託普通法院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借用全國與各專業領域的調查能量。

Q5什麼叫囑託調查證據?

法院正式委託另一法院或機關、學校、團體,代為勘驗、鑑定或蒐集特定證據。

Q6可以囑託哪些單位?

普通法院、行政與檢調機關、公私立大學系所、公會學會與財團法人,範圍涵蓋整個社會專業資源。

Q7囑託調查跟法院職權調查差在哪?

職權調查是法院自己查(第 133 條),囑託調查是法院把調查工作委託給外部法院或機關執行。

Q8行政訴訟囑託調查證據怎麼聲請?

確認調查標的 → 鎖定囑託對象 → 具體載明調查事項 → 預納費用 → 趁準備程序初期遞狀。

Q9聲請囑託鑑定要寫多具體?

明確寫出囑託單位、鑑定標的、時間範圍,例如指名某研究所鑑定某廠房某月排放水數據。

Q10囑託鑑定費用怎麼算、誰付?

由聲請方先預納鑑定費,最後由敗訴方負擔,經濟困難可聲請訴訟救助免徵。

Q11囑託調查證據要等多久?

囑託普通法院勘驗約 1 至 3 個月,囑託學術機構鑑定約 3 至 6 個月,複雜案件更久。

Q12囑託鑑定 vs 自費私鑑定哪個有利?

法院囑託的中立第三方鑑定有公文與程序背書,證據力高於當事人單方委託的私鑑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optioncostcredibilityscope
自行蒐證自費委託,金額不一私鑑定證據力較低受限於自身能取得的資料
囑託普通法院調查(本條)裁判費內,敗訴方負擔法院公文具強制力可達全國各地現場
囑託機關學校團體鑑定(本條)預納鑑定費,敗訴方負擔中立第三方公信力高涵蓋各專業學術領域

cost

自行蒐證
自費委託,金額不一
囑託普通法院調查(本條)
裁判費內,敗訴方負擔
囑託機關學校團體鑑定(本條)
預納鑑定費,敗訴方負擔

credibility

自行蒐證
私鑑定證據力較低
囑託普通法院調查(本條)
法院公文具強制力
囑託機關學校團體鑑定(本條)
中立第三方公信力高

scope

自行蒐證
受限於自身能取得的資料
囑託普通法院調查(本條)
可達全國各地現場
囑託機關學校團體鑑定(本條)
涵蓋各專業學術領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85条(裁判所外における証拠調べ・嘱託)—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7조(법원 밖에서의 증거조사)— 행정소송법 준용
德國VwGO § 96 Abs. 2(beauftragter oder ersuchter Richter zur Beweisaufnah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 行政法名詞
  • 證據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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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