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9 條(受命法官調查或囑託調查)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使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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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39 條授權合議庭指定受命法官單獨調查證據,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法官就近調查,以兼顧訴訟效率與直接審理原則。
Q · 判我案子的法官,會親自聽我的證人作證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39 條,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適當時,得指定其中一位庭員擔任受命法官單獨調查證據,或囑託證據所在地的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代為調查。目的是讓遠地證人作證、現場勘驗等程序不必勞師動眾,提升訴訟經濟。代價是最後判決的三位法官,對該證據可能只看調查筆錄,而非親身聽聞。涉及證人可信度的案件,當事人可主張請合議庭親自訊問並請求記入筆錄。
白話解讀
你以為的法庭:三個法官坐在審判台上,從頭到尾一起聽你說話、一起看證據。實際上的法庭不完全是這樣。這條給了行政法院一個操作彈性:合議庭可以指定其中一位法官(受命法官)單獨去調查證據,甚至可以委託「另一所」行政法院的法官代為調查。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要傳的關鍵證人住在花蓮,你的案子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這條決定了證人不用千里迢迢北上,可以就近在花蓮的行政法院作證。它讓訴訟程序「動得起來」。但反過來說,這也意味著:實際聽你證人作證的法官,可能不是最後判決你案子的那三位。這個資訊落差,影響的是你怎麼準備證據,以及為什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前的「告知辯論」(第141條)那麼關鍵。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39 條為證據調查的分工規範,授權合議庭在認為適當時,指定一名庭員為受命法官單獨調查證據,或囑託證據所在地的他行政法院法官代為調查,以兼顧直接審理原則與訴訟經濟。調查結果依規定作成筆錄,並於言詞辯論時告知當事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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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單獨調查證據的結果,跟合議庭一起調查的效力一樣嗎?▾
法律效力上一樣,但實質影響力可能不同。調查結果以筆錄形式呈現,須在言詞辯論時告知當事人辯論。問題在於證人的表情、語氣、猶豫,這些可信度的關鍵指標筆錄無法完整記錄。若證人證詞牽涉主觀記憶或利害關係,務必在書狀中主張請合議庭親自訊問並說明理由,留下程序請求紀錄以備上訴。
Q2什麼叫「囑託他行政法院」?是隨便找一所嗎?▾
不是隨便。實務上會委託離證據所在地最近的行政法院,主要為訴訟經濟,避免證人或勘驗對象長途移動。被囑託的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執行,訊問後做成筆錄送回原合議庭。若被委託調查的法官與對方有利害關係,可聲請迴避,不要因對方是法官就不敢主張。
Q3我可以要求合議庭三位法官一起聽證人作證嗎?▾
可以主張。尤其當證人可信度是勝負關鍵時,應在準備程序明確請求由合議庭親自訊問,並請求記入筆錄。法官不一定同意,但留下程序請求紀錄,對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有幫助。
Q4行政訴訟法 139 條是什麼?▾
授權行政法院合議庭在認為適當時,指定受命法官單獨調查證據,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法官代為調查的證據調查分工規定。
Q5受命法官和囑託調查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自家指定一位庭員單獨調查;囑託調查是委託證據所在地的另一所行政法院指定法官代為調查。
Q6什麼叫囑託他行政法院調查證據?▾
把證據調查委託給離證據最近的另一所行政法院,由其指定法官訊問或勘驗後作成筆錄送回,避免證人長途出庭。
Q7受命法官調查跟合議庭親自調查的證據效力差在哪?▾
法律效力相同,但判決法官對受命法官調查的證據多依筆錄,無法親身體驗證人神態,涉及可信度時影響較大。
Q8我怎麼爭取合議庭親自訊問證人?▾
在準備程序開庭時向審判長表明請合議庭親訊並說明理由,無論是否獲准都請求記入言詞辯論筆錄。
Q9對方聲請受命法官單獨調查,我怎麼回應?▾
涉及證人可信度就反對、單純文書清點可同意,反對意見務必當場表達並請求記入筆錄,沉默視為同意。
Q10遠地證人怎麼透過這條就近作證?▾
聲請合議庭囑託證人住所附近的行政法院調查,或依第 130 條之 1 聲請視訊遠隔訊問。
Q11怎麼讓筆錄完整呈現證詞重點?▾
在書狀中明確標出證人證詞的關鍵點與待證事實,不要假設受託法官或合議庭會自行看出。
Q12受命法官調查 vs 合議庭親審哪個對我有利?▾
可信度爭點高的案件合議庭親審較有利;文書清點、現場勘驗等中性事項,受命法官調查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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