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7 條(當事人對行政法院不知者有舉證之責)
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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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習慣及外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是涉外與特殊習慣案件的關鍵舉證規則。
Q · 案件牽涉法官不懂的習慣或外國法,一定要我自己證明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37條,習慣及外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原則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但但書規定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所以你可以一邊盡力蒐證,一邊書面聲請法院透過鑑定、囑託機關或司法協助去調查那些你客觀上拿不到的資料,把舉證重擔合法轉嫁給法院。
白話解讀
法官不是萬事通。當你的案件牽涉到某個地方的特殊習慣(例如原住民部落的土地慣俗、某個產業圈內的交易慣例)、或某個國家的法律(例如你和外國公司的糾紛),法官如果不知道,原則上要你來證明。這條表面上看起來在加重你的負擔,但藏著一個翻轉局勢的關鍵:但書那句「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意思是法官就算不知道,他也可以主動去查,不是非要你提供不可。這個但書的存在,讓你在處理跨域、涉外、特殊產業的案件時,可以聲請法院去調查那些你根本拿不到的資料(例如要求外國司法機關協助、委託學術機構鑑定習慣)。一般人不知道可以這樣聲請,律師則把這當作王牌。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7條為證據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針對「習慣」與「外國之現行法」這兩類行政法院可能不知悉的規範來源,採取雙軌制:原則由主張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例外則由行政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防止當事人濫用主張,與維護客觀上無法取得資料一方的實質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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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東西算「行政法院不知道」?▾
原則上中華民國的現行法律法官都應該知道,這條主要針對非主流資料:地方性習慣、特定行業交易習慣、原住民傳統慣俗、外國法律、國際慣例等。如果是常見的東西法官沒查,那是失職,不是這條的適用範圍。聲請時要證明這個東西法官客觀上不知道,並舉證該領域的專業門檻。
Q2但書說法院可以調查,那我直接擺爛等法院查就好?▾
風險很大。但書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權。如果你完全不舉證、不聲請,法官可能直接認定你舉證不能而判敗訴。正確做法是自己盡力,同時聲請法院協助。書狀中明確寫「已嘗試 A、B、C 管道但均無法取得,茲依本條但書聲請」,成功率比直接聲請高得多。
Q3行政訴訟法137條是什麼?▾
規範習慣與外國現行法的舉證分配,原則當事人舉證、例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是涉外與特殊習慣案件的證據基礎條文。
Q4什麼東西算行政法院不知道的習慣?▾
地方性習慣、特定行業交易習慣、原住民傳統慣俗等非主流規範;常見的中華民國法律不算,法官沒查那是失職。
Q5什麼叫外國之現行法?▾
外國目前有效施行的法律,於涉外案件可能成為裁判依據,須證明其現行有效與具體內容。
Q6但書的職權調查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就算不知道該習慣或外國法,也「得」主動透過鑑定、囑託機關或司法協助去調查,不是非要當事人提供不可。
Q7行政訴訟法137條怎麼聲請職權調查?▾
確認爭點屬習慣或外國法 → 自己盡力蒐證 → 保留取得困難證明 → 具狀依但書聲請,寫明要證明什麼事實與調查管道。
Q8外國法我不熟怎麼證明?▾
可聲請法院透過外交途徑或司法協助,請該國相關機關提供現行法資料,避免採用對方片面翻譯。
Q9原住民慣俗怎麼讓法院調查?▾
可委託原住民研究機構或部落耆老鑑定,並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把調查必要性升級,提高法院啟動意願。
Q10聲請職權調查要附什麼資料才有用?▾
附上你已嘗試 A、B、C 管道但取得不到的證明(如外交部回函、駐外單位聯絡紀錄),大幅提高法院啟動意願。
Q11習慣舉證 vs 外國法舉證差在哪?▾
兩者都先由當事人舉證,但習慣常用學術機構或耆老鑑定,外國法多用外交途徑或司法協助,且習慣須證明長期慣行與法律確信。
Q12行政訴訟法137條 vs 民事訴訟法283條差在哪?▾
兩條精神相同且同源德國 ZPO §293,民訴283適用一般民事,行訴137適用行政訴訟並結合行政訴訟更強的職權調查色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abit | foreign_law |
|---|---|---|
| 規範性質 | 事實兼法源(民法第1條) | 外國現行法律規範 |
| 成立門檻 | 須長期、慣行、有法律確信 | 須為該國現行有效之法 |
| 常用調查方式 | 委託學術機構或耆老鑑定 | 外交途徑、司法協助、囑託機關 |
| 舉證起點 | 主張一方先盡力舉證 | 主張一方先盡力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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