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準用之規定)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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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責任原則由主張事實者負擔,但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
Q ·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依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不過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以下另有職權調查與不利推定等特別規定時,優先於準用條款適用。引用時須寫明「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的完整路徑。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係,像是同卵雙胞胎:很多時候它們共用一套基礎規則,只是各自有些獨特之處。這條就是一個橋樑,把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的總原則)整個搬進行政訴訟來用。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它告訴你:在行政訴訟中,誰要負責證明什麼,原則上和民事訴訟一樣,主張某個事實的人就要證明那個事實。但行政訴訟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這幾個字才是關鍵:當行政訴訟法自己有特別規定時(例如第 133、134、135 條),優先適用自己的規定;只有在自己沒講清楚的地方,才回頭借民事訴訟法的條文。看不懂這個結構的人,會以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可以混著用,結果引錯法條,請求基礎就先垮一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為證據節之準用條款,規定除行政訴訟法本身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於行政訴訟證據程序準用之,使行政訴訟在舉證責任的基礎分配上與民事訴訟共用同一套規則,僅在本法有特別規定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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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行政訴訟要準用民事訴訟法,不直接自己寫一套?▾
立法時考量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已發展成熟,重寫一套既耗立法成本又可能造成體系斷裂。行政訴訟法因此只規定自己特有部分(如職權調查、不利推定),其他基礎規則用準用方式銜接民訴。這也代表若民訴 277 條未來修法,行政訴訟會自動跟著變動。
Q2「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這幾個字實際上怎麼適用?▾
意思是有衝突時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優先。例如第 133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與民訴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所以舉證責任的基礎分配用民訴 277 條,法院主動查證用行訴自己的規定,兩者是互補不是替代。實務引用要分層:基礎分配層引 277 條,特殊機制層引行訴條文。
Q3行政訴訟法 136 條是什麼?▾
證據節的準用條款,把民訴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搬進行政訴訟用,是兩套程序系統的舉證接口。
Q4準用民訴 277 條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舉證的基礎分配直接借用民訴 277 條,不另立一套,但須依行政訴訟特性作必要調整,非完全照搬。
Q5什麼叫舉證責任分配?▾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負證明責任;未盡證明,就承擔該事實不被認定的不利結果。
Q6行政訴訟舉證和民事訴訟差在哪?▾
基礎分配共用 277 條,但行政訴訟有職權調查(133 條)、不利推定(135 條)等特別機制,操作差很多。
Q7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怎麼判斷?▾
先查本法第 133 條以下有無特別規定,有則優先;無則準用 277 條,再用顯失公平但書視當事人地位調整。
Q8撤銷訴訟要怎麼舉證?▾
原則主張處分違法的原告就違法事由舉證,但政府掌握資訊時,實務常往對人民有利方向調整舉證負擔。
Q9書狀引用舉證依據怎麼寫?▾
寫完整路徑『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比只寫 277 條更顯熟悉程序法層級。
Q10怎麼判斷該用本法規定還是準用 277 條?▾
分層處理:基礎分配層引 277 條,法院主動查證、妨礙舉證等特殊機制層引行訴自己的條文,兩者互補。
Q11行政訴訟舉證 vs 民事訴訟舉證哪個有利人民?▾
行政訴訟有職權調查與顯失公平較大調整空間,且政府資訊不對稱時實務常傾向人民,整體對當事人較友善。
Q12行政訴訟 136 條 vs 115 條準用差在哪?▾
136 條準用範圍是證據節(277 條舉證),115 條是另一準用閘門,各有限定範圍,不可互相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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