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準用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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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sy23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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