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46 條
- 1.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 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
- 2.前項規定,於證人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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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46 條給醫師、律師、心理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拒絕證言權,保護當事人吐露的業務秘密,但秘密責任免除後即不適用。
Q · 我的律師被傳喚要講我的秘密,他可以拒絕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2 款,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時得拒絕證言,醫師、藥師、心理師、會計師、宗教師等專業人士同受保障。但同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若已免除其保密責任,則拒絕證言權不適用。實務上律師作證前,審判長依第 147 條尚有主動告知其拒絕證言權的義務。
白話解讀
你跟律師說的話、跟醫師講的病、跟心理師掏的心、找會計師算的帳,這些東西如果被傳到法庭上要他們講出來,他們有權力說「不」。這條法律給了一群「天然守密人」一道屏障:他們知道你的秘密,但法律允許他們在法庭上拒絕說。注意這個邏輯:拒絕證言權不是「他們」的特權,是「你」的保護傘。讓你敢對律師講真話、敢對醫師說病史、敢對心理師講最不堪的事,而不用擔心這些話有一天會在行政訴訟的法庭上被原封不動端出來。2022 年修法把心理師也加進來,這是一個訊號:現代社會越來越知道,心理諮商室裡的話跟告解一樣神聖。但第二項藏著一個你必須知道的關鍵:只要你「免除」這個保密責任(你授權他們講),這道屏障就消失。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46 條為證人拒絕證言之規定,賦予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及其佐理人,就因業務所知悉之他人秘密拒絕證言之權利,並涵蓋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其保護對象實為向專業人士吐露秘密的當事人,當該保密責任已被免除時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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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我的律師被傳喚作證講我的秘密,他會被罰嗎?▾
不會。律師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拒絕證言,這是法律給他的明確權利,審判長依第 147 條還有義務在訊問前主動告知他可以拒絕。問題不在於律師能不能拒絕,而在於有沒有人提醒法院走完第 147 條的告知程序。若審判長未告知,可當場請求記明筆錄,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的重要證據。
Q2心理師什麼時候被加進這條的?以前的諮商紀錄受保護嗎?▾
民國 111 年(2022 年)修法明文加入。在此之前心理師雖不在列舉範圍,實務上仍可主張第 1 項第 3 款「職業上之秘密」拒絕。刑法第 316 條洩密罪一直涵蓋心理師,這次修法是把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拒絕證言權補齊,兩條規定終於對齊。
Q3我跟律師說的話如果我自己跑去跟別人講,律師還能拒絕證言嗎?▾
通常不能。第 2 項規定,秘密的保密責任如果已被免除,拒絕證言權即不適用。當事人自己揭露相當於默示免除。若你打算讓律師為你出庭作證,必須明確簽署同意書免除其保密責任,律師才能合法地把你的話講出來,這是雙向的。
Q4我經營的公司技術秘密被傳喚要講,可以拒絕嗎?▾
可以。第 1 項第 3 款明文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得拒絕證言,不限職業別。主張時要具體陳明這是什麼性質的秘密、為什麼揭露會造成損害;陳述夠具體法院才會准許,太籠統則可能被視為不陳明原因而依第 148 條被罰鍰。
Q5行政訴訟法第 146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中證人得拒絕證言的事由,核心保護醫師律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真正受益者是吐露秘密的當事人。
Q6業務秘密拒絕證言保護哪些人?▾
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及其佐理人,加上涉及技術上或職業上秘密的任何證人。
Q7什麼叫秘密責任已經免除?▾
秘密本人放棄或解除專業人士的保密義務,例如當事人簽署同意書或自行對外揭露,此時拒絕證言權不再適用。
Q8第 146 條和刑法洩密罪差在哪?▾
刑法第 316 條處罰專業人士「主動」洩密,本條保護他們「被動」被傳喚時可以拒絕,兩條是同一系統的兩面。
Q9行政訴訟中怎麼主張拒絕證言?▾
於審判長訊問前或當下立即表明,引用第 146 條相應款項,並依第 148 條具體陳明拒絕原因。
Q10怎麼確保法院告知證人有拒絕權?▾
當事人可主動遞狀提醒法院依第 147 條告知,並請求記明筆錄,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的依據。
Q11技術秘密的拒絕證言要怎麼陳明?▾
要具體說明秘密的性質與揭露的損害,不能只說「這是秘密」,陳述太籠統會被視為不陳明原因而罰鍰。
Q12拒絕證言不陳明原因會罰多少?▾
依第 148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或不陳明原因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事由 | 適用對象 | 主張重點 |
|---|---|---|
| 第 1 款(援引第 144 條) | 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 | 證言內容涉及職務秘密,須經該管監督長官同意之程序 |
| 第 2 款(業務秘密) | 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會計師等及佐理人 | 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受秘密責任免除時不適用 |
| 第 3 款(技術/職業秘密) | 任何證人 | 證言涉及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限職業別,殺傷力最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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