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52 條(得拒絕具結之事由)

證人就與自己或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列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具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讓證人在受訊問事項涉及自己或親屬直接利害關係時,得作證但拒絕具結,免除偽證罪壓力。

Q · 被傳作證的內容會害到自己或家人,能不宣誓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當你受訊問的事項與你自己、或第 145 條所列親屬(配偶、一定範圍血親姻親等)有「直接利害關係」時,你可以選擇作證但拒絕具結。這跟第 145 條「直接拒絕證言」不同:拒絕證言是整段不說,拒絕具結是「我講,但不宣誓」,目的是讓你保住不被偽證罪追訴的退路,同時讓法院仍能聽到你的版本。

白話解讀

想像有人傳你出庭作證,但作證的內容剛好會讓你自己、或你家人陷入麻煩,例如承認你做過什麼事可能被告、揭露你親人的不堪。法律給你一條退路:你可以說「我願意作證,但拒絕具結」。注意這跟第 145 條的「我直接拒絕證言」不同,這條是「我講,但我不要宣誓」。為什麼設計這道半開的門?因為強迫你具結等於把你推進兩難:說實話可能害到自己或家人,說謊則要面對偽證罪。本條讓你保住「不被偽證罪追訴」的退路,同時讓法院還是能聽到你的版本。「直接利害關係」是門檻很高的條件,不是「我跟這件事有點關係」,而是「我作證的結果會對我或我親人造成具體法律上的不利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規範證人「得拒絕具結」之事由。當證人受訊問的事項,與其本人或第 145 條所列親屬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時,得選擇作證但拒絕具結。其與第 145 條「拒絕證言」分屬兩種不同層級的證人保護:前者讓證人完全不陳述,後者讓證人陳述但免除宣誓所伴隨的偽證罪壓力,體現不自證己罪與親屬保護的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絕具結和拒絕證言差在哪?

拒絕證言(第 145 條)是『我整個不來說,整段沉默』;拒絕具結(本條)是『我願意說,但不要我宣誓』。前者保護證人完全不開口,後者保護證人開口但不承擔偽證罪壓力。內行人提示:兩者可同時聲請,先主張拒絕證言,若被駁回再退而主張拒絕具結,是實務常見的層層防衛策略。

Q2「直接利害關係」到底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你作證的結果,會讓你自己或第 145 條所列親屬面臨具體法律後果,例如民事賠償、刑事追訴、行政罰款。如果只是丟臉、尷尬、感情上不想講,不算直接利害關係。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要具體說明這個利害關係的內容,例如『證述本事項將揭露聲請人於同期間之逃漏稅事實』,比空泛說『對我有影響』有效得多。

Q3拒絕具結要怎麼聲請、什麼時候提出?

在法院命具結之前或當下提出,當庭遞交書面理由並簡要說明利害關係內容。一旦已具結並陳述後才主張,原則上視為已放棄此權利,不被允許。內行人提示:書面比口頭強,事前準備好援引第 152 條與第 145 條的聲請狀,當庭遞交主導程序節奏。

Q4行政訴訟法 152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得拒絕具結的事由:受訊問事項涉及自己或第 145 條親屬直接利害關係時,可作證但不宣誓。

Q5拒絕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願意陳述但不為具結(宣誓),因此不負偽證罪責任,是介於完全沉默與宣誓作證之間的中間路徑。

Q6什麼叫直接利害關係?

作證結果會讓你或法定親屬面臨具體法律不利益,如民事賠償、刑事追訴、行政處分,不含單純尷尬。

Q7第 145 條所列的人包含哪些?

證人之配偶、一定範圍內血親與姻親、家長家屬等具特定身分關係之人。

Q8拒絕具結怎麼聲請?

評估利害關係 → 撰寫援引第 152、145 條的書面聲請 → 法院命具結前或當下當庭遞交並說明。

Q9聲請拒絕具結要寫什麼理由?

具體載明利害關係內容,例如『證述本事項將揭露聲請人同期間之逃漏稅事實』,避免空泛說『對我有影響』。

Q10什麼時間點提出才有效?

必須在法院命具結前或當下提出;已具結並陳述後才主張,視為放棄權利,不被允許。

Q11證人若同時想完全不說怎麼辦?

先依第 145 條主張拒絕證言,若被駁回再退而依第 152 條主張拒絕具結,層層防衛。

Q12拒絕具結 vs 拒絕證言差在哪?

拒絕證言(§145)整段不陳述;拒絕具結(§152)陳述但不宣誓。前者閉嘴,後者開口但免偽證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fuse_testimonyrefuse_oathcourt_exempts_oath
規範條文第 145 條第 152 條第 151 條
效果整段不陳述陳述但不宣誓法官裁量免其具結
發動者證人主動證人主動聲請法院依職權
偽證罪風險不適用(未陳述)免除(未具結)免除(未具結)
門檻法定拒絕證言事由直接利害關係法官認定之免具結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01 条第 4 項(自己又は一定の関係者に著しい利害関係ある事項についての宣誓拒絶)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4조(선서의 거부)
🇩🇪 德國ZPO § 384(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 aus persönlichen Gründ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6(dispense de témoigner pour les proches)
🇺🇸 美國U.S. Const. amend. V(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FRE 501(privile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