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55 條(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
- 1.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 2.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得為抗告。
- 3.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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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5條規定,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日費及旅費;被拘提或無故拒絕具結、作證者不在此限,遠地證人並得聲請預付旅費。
Q · 出庭當證人,能向行政法院拿到錢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55條,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也可在訊問完畢後請求。但被拘提到庭,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拒絕證言的證人領不到這筆錢。對於費用裁定不服可以抗告;住得遠的證人,還能在出庭前聲請預先酌給旅費,避免因墊不出車資而無法到庭。
白話解讀
證人為了你的案子請假、舟車勞頓出庭,這些成本誰付?答案是:法院。你不必自己塞紅包給證人,更不要這麼做(那叫賄賂)。法院依法定標準發給日費和旅費,金額不大但程序明確。但這條真正有用的地方在「但書」:如果證人是被拘提到庭、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作證,他就拿不到這筆錢,這是對證人不配合的經濟懲罰。第二項給你一個常被忽略的權利:對於日費旅費的裁定不滿可以抗告。第三項則是給遠地證人的人性化設計:可以預先支付旅費,免得證人因為沒錢而不出庭。這條表面平淡,背後是程序公平的細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5條為證人費用補償的程序規範,建立四項機制:法院對證人的日費旅費發給義務、對不配合證人(被拘提、無故拒絕具結或證言)的費用剝奪例外、對費用裁定的抗告救濟,以及遠地證人的旅費預付制度,目的在使證人不因經濟負擔而被排除於協助發現真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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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出庭一天能拿多少錢?▾
依法定標準,目前實務上日費約新台幣 500 元,旅費依交通工具的實支實付(高鐵、客運、自有車的里程計算)。金額不高但有法源。如果證人是因你聲請而到庭,可在聲請時附帶請求預付旅費(第三項),尤其遠地證人更需要,避免他因為怕墊錢而不出庭。具體金額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我可以私下給證人車馬費表示感謝嗎?▾
不可以。法院已依法發給日費旅費,當事人私下給付證人金錢,輕則影響證言可信度(對方律師會質疑你拿了錢才這樣說),重則可能涉及湮滅證據或行賄。如果想表達感謝,等案件結束後私下吃飯或送禮物都比庭審期間轉帳安全得多。
Q3行政訴訟證人出庭可以領錢嗎?▾
可以。第155條規定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也可於訊問完畢後請求。
Q4證人的日費和旅費是什麼?▾
日費是出庭時間的法定補償,旅費是往返交通費依實際交通方式核實支給,兩者合稱證人費用。
Q5什麼叫具結?▾
證人作證前後簽署結文擔保證言真實的法律程序,類似法庭上的宣誓,無故拒絕具結會喪失費用請求權。
Q6預行酌給旅費是什麼意思?▾
遠地證人可在出庭前聲請法院先支付旅費,避免因墊不出車資而無法到庭的制度設計。
Q7證人要怎麼向法院請求日費旅費?▾
於訊問完畢後當庭或具狀向法院請求,由法院依支給辦法核算日費與旅費發給。
Q8遠地證人怎麼聲請預付旅費?▾
在聲請傳訊時併附請求,敘明交通方式與概算金額,由法院依第三項酌定後預先支付。
Q9證人費用怎麼計算?▾
依證人日費旅費及鑑定人報酬支給辦法,日費為法定固定額,旅費按實際交通工具核實計算。
Q10對費用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155條第二項,關於日費及旅費的裁定得為抗告,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
Q11被拘提的證人和一般證人費用待遇差在哪?▾
一般證人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被拘提到庭的證人依但書一毛都領不到,這是對不配合的懲罰。
Q12法院發的費用 vs 當事人私下給錢差在哪?▾
法院依法發給合法;當事人私下給付可能影響證言可信度甚至涉及行賄、湮滅證據,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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