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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5 條(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2. 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得為抗告
  3.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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