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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4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745號
- 聲請人
-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董監事選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04號及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0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