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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1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017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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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抗告人違反就業服務法,乃於民國(下同)93年8月9日以基府社關貳字第093008395號函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5,447,28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已另案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行政處分有諸多不當違法之處,金額高達500餘萬元,以抗告人之規模及資力,若受執行,公司之運作及周轉將受嚴重打擊,有倒閉之危機;更將因無資力繳納罰鍰,被迫需辦理停止營業及於辦妥解散或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後,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所受損害顯然將無法以金錢填補,而失行政訴訟救濟之實益,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該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係遭相對人裁處罰鍰,屬金錢給付義務,如經執行而受有損害,原則上將來仍得以金錢賠償或償還;且本件罰鍰額仍遠低於抗告人之資本額,觀諸抗告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影本,其迄94年12月31日止,公司猶有2,284,654元之現金及767,155元之固定資產,則抗告人是否確無法以其財力及信用籌措此筆罰鍰,並非無疑。又抗告人就其如何因本件罰鍰之執行,公司之運作及周轉將受嚴重打擊,有倒閉之虞,將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乙節,復未釋明以實其說。另按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第27條之規定,尚不能遽認抗告人將因罰鍰之執行,而不能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提出主管機關所開具已繳納罰鍰之證明文件,而有須辦理終止營業之情形。遑論抗告人就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否將行屆滿,而有此急迫情事乙節,亦未舉證釋明之。綜上所述,原處分之執行,尚難謂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及有急迫情事,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按抗告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觀之,係載有2,284,654元之現金及767,155元之固定資產,顯見抗告人確實無能力負擔原處分500多萬元之罰鍰,而非如原裁定所載「乃非無疑」。況查上述現金之其中200萬元係抗告人依法提供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保證金,尚非抗告人得為自由運用之資產。次查,上述固定資產,係抗告人賴以營業之必要器具,如遽以執行原處分,則非但使抗告人公司無法繼續營業,且更將使抗告人無資力重新購得營業必須器具而導致有倒閉之高度風險,故抗告人無力繳納系爭處分之罰鍰,乃屬無疑。末查,抗告人於94年度猶虧損415,192元,是依公司經營狀況觀之,抗告人除無法清償原處分之罰鍰外,更將因原處分之執行,而無力補足保證金,致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第27條之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致公司倒閉,其法人格恐將消滅,縱日後原處分予以撤銷,所受損害亦非金錢可以填補。綜上所述,原裁定漏未審酌抗告人公司經營狀況不良,無足夠擔保品得取得信用等情,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有未合,請予廢棄等語。

四、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為要件。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社會一般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查抗告人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為相對人裁處5,447,280元罰鍰,抗告人受執行者既為如上罰鍰之金錢給付義務,縱予執行,尚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原審以前揭理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1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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