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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730號

公保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73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保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406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追加之訴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及第281條之規定,除再審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又於上訴審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準此,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自不得為訴之追加。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2月27日95年度裁字第40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具狀追加臺灣糖業公司、臺灣電力公司、苗栗縣政府為被告機關。因聲請人係於聲請再審時追加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73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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