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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373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373號

抗告人
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本件抗告人於82年間起向相對人請求核發土地徵收補償費,其間經訴願決定機關三度撤銷相對人所為否准請求之行政處分,相對人仍一再拒絕遵守訴願決定,核發徵收補償費予抗告人,抗告人於相對人第4次拒絕核發補償費後,向原審提起本件課以義務訴訟(備位聲明),原裁定認本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顯已侵害抗告人之訴訟權。(二)本件並非抗告人未曾申請相對人核發補償費,而係相對人一再否准抗告人之申請,是已可預見在原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後,縱抗告人再次向相對人請求核發補償費,相對人勢必再為否准,抗告人永無法獲得本件徵收補償。原裁定未審酌本事件始末情由,遽認本件不合起訴程式,而予駁回,顯有違誤等語,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

二、原審係以:(一)先位聲明部分:按有關人民申請金錢給付,須由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者,於行政機關拒絕申請時,申請人須先循序提起課以義務訴願及課以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而不得直接提起給付訴訟。查本件徵收補償對象、範圍、金額數額、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皆須經相對人核定,並非一經抗告人請求,於作成補償之行政處分前,即得逕予領取。本件抗告人申請給付之補償費,既未經相對人核定,抗告人自非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乃抗告人逕行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相對人發給徵收補償費,顯然起訴不合程式要件。至抗告人稱本件已有徵收處分(內政部81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8179053號函准予徵收,相對人81年4月16日北市地四字第12572號公告徵收)及補償處分(相對人81年4月16日北市地四字第12572號函所附補償地價清冊)之作成,且抗告人乃被徵收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對相對人應具有請求發放土地徵收補償款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一節,查相對人前開補償處分,係對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所為,該處分所形成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於前開處分所載之人與相對人之間,抗告人並非該處分之相對人,自不得逕依81年4月16日北市地四字第12572號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補償費。又前開徵收補償費發放對象之不同,不只涉及行政處分主體之變更,更有權利義務受侵害之問題,非屬行政處分更正之範圍,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逕予更正。(二)備位聲明部分:抗告人對於相對人87年9月8日北市地四字第8722323800號函迄至92年5月22日均未依法提起訴願,此業經抗告人一再自認,抗告人未經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即逕行提起本件課以義務訴訟請求相對人發給徵收補償費,顯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等詞,為判斷基礎,因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

三、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就實體判決應具備之要件予以明文規定,苟未具備各款所定要件,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乃為保行政訴訟迅速有效進行之所必須,尚無侵害人民接近法院之訴訟權之可言。經查:原審以前開理由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開各詞提起抗告,惟揆之前開說明,本件原審以抗告人於原審之訴先位聲明部分,其起訴不合程式要件予以駁回,尚無侵害其訴訟權之可言。另關於抗告人於原審備位聲明部分,縱抗告人預見其再次向相對人請求核發補償費,相對人勢必再為否准一節屬實,依法抗告人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經依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課以義務訴訟,尚不容於未經訴願程序即提起課以義務行政訴訟。基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並非可採,其指摘原裁定違誤,求為廢棄,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37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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