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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0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008號

抗告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1)相對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3年5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99460號函係就抗告人「委聘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永安液化天然氣二期儲槽洩漏與日商爭議」案之採購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對人所頒「機關辦理採購跨越88年5月27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規定,所為之決定。上開函文內容,並經審計部及經濟部函轉抗告人,責令抗告人就該違失事項,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及議處疏失人員,業已對外發生確認抗告人就上開委聘案之採購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法律效果,並非單純對於政府採購法規定適用疑義所為解釋或法律見解。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本院93年度裁字第26號、93年度裁字第725號裁定意旨,屬行政處分之性質,應屬明確。(2)抗告人於收到相對人93年5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99460號函後,即提出補充說明及相關資料,主張常在法律事務所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處理抗告人永安液化天然氣二期儲槽洩漏爭議案件,應屬委任案件之履約管理事項,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之規定。相對人以93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09300355150號函復,雖僅謂「本會93年5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99460號函已有說明」云云,實質上已就抗告人之請求為否准之處分,屬行政處分之性質,尤屬明確。原裁定徒以系爭二函係相對人就該法之適用疑義所表示之法律見解,遽認不屬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顯有適用訴願法第3條第1項、本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不當,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等語。

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謂「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係指行政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所為之行為,必須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始屬相當。本件抗告人委託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永安二期儲槽洩漏爭議,是否適法,應就其具體事實,由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判斷及處理。倘若抗告人將永安二期儲槽洩漏爭議交由該法律事務所辦理,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已發生違反法律之效果,無待主管機關另為行政處分予以確認。準此,主管機關即相對人單純對於抗告人之上開事件表示難認與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及相對人88年5月28日 (88)工程企字第8807410號函頒「機關辦理採購跨越88年5月27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釋例之法律上意見,並未發生任何新的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原裁定以相對人93年5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199460號函及93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09300355150號函之內容,均係相對人基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就該法之適用疑義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非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亦非對抗告人之主張有所准駁,尚不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難謂屬於行政處分。訴願機關為不受理之決定,並無不合,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因將抗告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08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