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04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蔡進田黃合文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204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其係任職於大上實業公司之勞工,因職業性塵肺症不能工作,工廠要求其自願離職,應給予其退休金云云。

三、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795號裁定及本院93年度裁字第259號裁定,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惟查,綜觀抗告人於原審所提之再審訴狀、94年6月8日、26日之申訴書及同年6月27日之再申訴書,僅泛言其具備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共計14款之再審事由,而未指明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因而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再審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本件抗告理由,並未表明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具體情事。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0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