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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98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29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政府間有關土地重劃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69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本院之裁定,如有不服,應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訴狀表明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424號裁定提出「本狀取代終結證明執行憑證狀」,應視為對之聲請再審,依再審程序審理,合先敘明。次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提聲請再審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土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以89年度裁字第258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無理由或不合法定要件裁定駁回各在案。聲請人嗣再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4年度裁字第169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略以:強硬行使憲法第7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民法第184、185、186條規定;法官無權擅駁本訴,放棄審判權、出賣抗訴抗辯權等法律關係;臺中縣政府應賠償損害,否則農地應返還聲請人;本件農地重劃之行政處分已由臺灣省政府民國74年訴11字第23927號訴願決定書命另為適法處分撤銷在案,然臺中縣政府拒為適法處分,證據載明訴願理由20多年等語。然對於原裁定以未表明聲請再審之事由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究有何合乎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之法定再審事由,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9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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