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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634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63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撤銷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2年度訴字第891號裁定(下稱原審法院裁定)以:臺中市北屯區公所92年1月10日公所民字第09200853號函復東洋別墅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該委員會成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住戶公約等文件,性質上非行政處分,聲請人對之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並非合法等情,諭知駁回聲請人之起訴。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980號裁定(下稱前裁定)認抗告為無理由,諭知駁回抗告。聲請人認為前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17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諭知駁回。聲請人認為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二、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自不得據為再審理由。查本件原裁定係略以:「查前裁定引述原審法院裁定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關於備查之定義,僅在說明申報備查事項之法律效果原已發生,非基於備查而發生之情形。以本件而論,東洋別墅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於成立時即有當事人能力,住戶之權利義務關係為私權關係,悉依同條例或其他法律或住戶公約而定,均不待相對人之備查即已發生。再審意旨所指之收取管理費,控制大門出入,領取建商所繳基金行為,均為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基於其職權而為,非因相對人備查始發生之法律上效果。是前裁定認為相對人之備查對外不生何法律上效果,非行政處分,並無違誤。再審意旨謂為行政處分,為其一己歧異之法律上見解,難資以認前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前裁定理由說明聲請人不服之對象非行政處分,原審法院裁定以其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不合法而駁回為無誤,聲請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等情,主文諭知駁回抗告。其主文係由理由所導出,並無適相反對之情形,難認前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又相對人備查性質之判斷為法律問題,本院應依職權審認。經核相對人備查性質之判斷,與其備查內容之記錄有無偽造無關,聲請人以發現記錄偽造為未經斟酌之證物,實不影響對相對人備查性質之判斷,難資以為有利聲請人之裁判。從而難認前裁定有聲請人所指之再審事由,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為得心證之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本院經核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不相違背,與判例、函釋、解釋意旨亦無相牴觸之情形。況查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所謂「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係指有涉及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時自應由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宜。惟原裁定已敘明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備查性質之判斷為法律問題,本院應依職權審認。是未涉及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原裁定經核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備查性質之判斷,與其備查內容之記錄有無偽造無關,聲請人以發現記錄偽造為未經斟酌之證物,實不影響對相對人備查性質之判斷,爰認難資以為有利聲請人之裁判,尚無不合。聲請人以其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指摘原裁定違法,要無足採,應認其再審之訴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63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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