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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0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00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上訴本院之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規定,並無舉證責任倒置之設計,而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不同,是依法被上訴人自應先提出本證證明課稅要件事實之存在,再由上訴人提出反證推翻,始為正論。經查,被上訴人於本案所提之證物,應不足以作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反證,依舉重明輕法則觀之,自亦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舉證要件,此有相關案例本院90年度判字第252號、92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可資參照;然原審對上訴人此一見解未予回應說明,即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及同條第2項第6款理由不備之違誤。次查,被上訴人提出被繼承人吳翼贊銀行帳戶相關資料,雖得證明系爭存款未進入吳翼贊之國內銀行帳戶,但尚不得用以證明系爭存款為吳茂崧所受領使用,況按吳茂崧之系爭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資料,亦可證明其未受領系爭存款;然原審竟率爾認定被上訴人已盡舉證責任,其判決對本件舉證責任之判定顯有不當,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適用法規不當,及同條第2項第6款理由不備之違誤。再者,按社會常情,甚少見父母處理自身財務均向子女、兄弟報告之實例;又本案被繼承人吳翼贊係因罹肝癌而突然惡化致失去意識,住院短短數日即過世,故亦無因自知大限不遠而事先安排身後財務之可能。然被上訴人竟主張上訴人身為繼承人,自當知悉被繼承人之財務運作云云,顯與社會常情、經驗法則不符;原審法院對此未予糾正,其判決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末查,民法第761條第1項之規定,僅屬物權契約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生效要件,尚不能據以推定其原因行為之性質;然原審法院竟以本件物權契約已生效為由,武斷推論本件債權契約之性質為「贈與」,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等語,請求廢棄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

三、本件上訴人雖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不備理由為由,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所指各節,無非重述前詞、或引申論述原審所為主張,而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認為對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0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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