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43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鍾耀光戴見草姜仁脩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4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633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準用第232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96年度裁字第6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未書明何年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類科;第2頁第10行倒數第3字之「本院」應為同院之誤,請依法更正云云。

三、經核原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理由,乃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44號裁定聲請再審,而以本院無管轄權,認應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是本件原裁定係依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事實、理由,說明應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而未就聲請人請求保全民國94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卷之事項(聲明事項)一併載明,並無不合;至於原裁定第2頁第10行誤植「同院93年度訴字第2095號判決」為「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95號判決」,核與原裁定應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結果,顯無任何影響,且受移送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應就聲請人聲請再審狀之事實、理由審理,不因原裁定所述聲請人狀載事實之繁、簡而受影響,此部分應認聲請人聲請更正原裁定尚無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4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