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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61號

陳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761號

抗告人
甲○○

             送達

             第2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政風室)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4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按抗告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經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出具其係因公受傷之證明,經原審闡明請其提出其法律依據,其嗣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7日補充說明理由中載明係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第3款、第5款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等規定為據,並說明:其盡忠職守,不同流合污而因公受傷,相對人應提出對其獎勵建議,而抗告人要求相對人提出其係因公受傷之證明,相較該獎勵建議係為輕之處置云云,核該等規定並未賦予人民有何公法上之請求權,且與抗告人請求之內容無涉,抗告人自無從據該等條文,為本件之請求;綜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無機關應出具「因公受傷」證明與所屬人員暨其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抗告人前開請求事項,並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相對人並無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有應作為之義務;而相對人以95年5月30日府政二字第0950027013號函載明:「有關旨揭申請出具證明乙節,據台端稱『蔡元珍疑似唆使工人圍毆我頭(腦)部成傷,並利用職權不准我請公傷假,以曠職把我免職』乙節,因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台端懷疑蔡元珍涉嫌教唆傷害,自應循司法程序依法向有管轄權限之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為宜。」亦無非說明相對人對抗告人主張之事實不明,是無從出具該證明予抗告人,並未對抗告人之權利義務有何規制,亦即未直接影響抗告人之權益,而非行政處分。是本件既非屬人民依法申請案件,則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請求撤銷訴願決定,並命相對人出具上述證明公函,顯不合法。訴願決定不予受理,洵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本件課以義務訴訟,乃欠缺「依法申請」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原審認其訴為不合法,乃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三、本院按「人民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蓋以行政訴訟因涉及公益,如行政法院調查事實關係須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將有害於公益。又闡明權為事實審審判長之職權,亦為其義務。為期發見真實,並使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有充分攻擊或防禦之機會,審判長自應行使闡明權,俾訴訟關係臻於明瞭,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是以當事人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本件經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出具其係因公受傷之證明,雖經原審闡明請其提出其法律依據後,認本件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以義務訴訟,固非無見;惟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核發因公受傷之證明,核屬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為一般給付訴訟,原審應闡明使為完足之陳述,並就其請求有無理由為判決,迺原審認此部分係課以義務訴訟,並以起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尚有未合。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6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陳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