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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56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56號

上訴人
樺錦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吳愛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再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1年5月14日委由展新報關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所屬前鎮分局申報自泰國進口MIXED AND DOUGHSCOOKIE USE(糕餅粉)乙批,申報單價為FOB USD 150/TNE,完稅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15,387元,電腦核定以C3方式(應審應驗)通關,惟經被上訴人所屬前鎮分局查驗結果,來貨疑似糯米粉,乃依上訴人申請,按「先核後放」方式准予押款放行提領。嗣經被上訴人檢送來貨樣品由財團法人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鑑定化驗結果,系爭來貨米穀粉成分約為29%、加工米澱粉約佔51%,經複核與原申報成分相符,被上訴人乃依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

(91)電話傳真機查價函KHC-796簽復價格,逕依成分比率核估單價為FOB USD 539.6/TNE,完稅價格為725,526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認上訴人主張部分有理由將原處分撤銷,改按FOB USD 472.1/TNE價格核估。上訴人仍表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412號簡易判決及本院95年度裁字第15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判)駁回在案,上訴人以前揭原確定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其理由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412號簡易判決,已於判決理由項下敘明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同業之升級企業公司(下稱升級公司)曾進口成分相同之混合麵粉MIXED AND DOUGHS FOR COOKIEUSE,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來貨相似,成分之一『Buck wheat Flour』比來貨『ModifiedGlutinous Rice Starch』還高級,然被上訴人先前核估完稅價格為FOB USD 150-170/TNE」乙節,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證據之理由。上訴人不服前揭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仍以升級公司曾多次進口成分與來貨類似之混合粉MIXEDAND DOUGHS FOR COOKIE USE,被上訴人核估其完稅價格為FOB USD 170/TNE,此有被上訴人分別於該公司89年8月30日進口報單及相關報關單據、農委會89年3月27日核准該公司之輸入許可證上之核銷章足憑。依海關檔案清理銷毀要點第4條第3款前段規定,升級公司報單文件得保存至91年9月後才會銷毀,來貨係91年5月8日申報進口,依關稅法規定,來貨當時若不符合第25條、第27條檢核規定,當按第28條規定採據升級公司交易價格檢核。惟當時被上訴人堅稱並無升級公司進口情事,未善盡檢核之責,顯與法律保留有違。如今又假升級公司報單文件均已銷毀,無資料可資檢核為由,粉飾太平。當知上訴人尚有升級公司報單文件附卷在案可資檢核云云,而予爭執,復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1589號裁定以「未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性情事」而駁回上訴。是上訴人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尚非原確定裁判漏未斟酌。況且,經查進出口統計資料,升級公司於89年5月至9月間,確有六筆混合粉MlXED AND DOUGHS FOR COOKIE USE進口資料,惟依海關檔案清理銷燬要點第4條規定,上訴人所稱進口報單BD/89/W872/0017號連線申報之書面報單及其有關文件正本均已銷燬,無相關資料可資檢核等情,業據被上訴人分別於原確定裁判審理時,各自提出答辯狀陳明在卷,足見並無該項證物存在,亦無確定裁判漏未斟酌之情事。故上訴人指摘原確定裁判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訴意旨略以: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412號案件中,依被上訴人於93年8月13日所提出之補充答辯狀,足見原審法院對於升級公司進口混合MlXED AND DOUGHS FORCOOKIE USE,被上訴人核估完稅價格FOB USD150-170/TNE之情事漏未審酌。另依海關檔案清理銷毀要點規定,相關報單文件應保存至91年9月後始得銷毀,來貨完稅價格核定日為91年5月8日,相對人稱彼時查無關稅法第28條規定之相關資料等具體事證,實有行政訴訟法第135條前段之情事,詎原審漏未審酌。又上訴人於91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時,即已陳明系爭來貨為次級品,惟被上訴人無視來貨等級,仍按一般等級檢核來貨完稅價格,有違行為時關稅法第31條之核價原則,原審亦漏未審酌云云。

五、本院查:本件雖於91年5月14日申報通關,惟迄同年12月始鑑定確定來貨之成份並命上訴人補稅,已逾上訴人主張之檔案保存期限91年9月,難認被上訴人有故意隱匿之情事,原審就本件相關爭點已詳為審酌並於理由內詳為說明,就上訴人主張各點予以詳述其不可採之理由,上訴論旨再予爭執,核屬其一己法律見解之歧異,要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且經核上訴意旨均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須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5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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