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9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392號
- 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謂:原審未察原處分之缺失,逕以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甚至以上訴人為訴訟之一造,對訴訟情形自然相當了解云云之擬制及推測之方式,認本件原處分之作成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之規定,則原判決自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不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之違背法令情形。又,原審未在判決理由說明何以被上訴人依判決為登記即屬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之例外情形,甚而逕認上訴人為訴訟之一造,對訴訟情形自然相當了解云云,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等語。
三、本件上訴人雖以原判決不備理由為由,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前揭上訴意旨所陳各節,無非重述於原審所為主張,泛指被上訴人原處分如何違法不當;及就原判決已詳予論述者任加指摘不備理由,揆諸首揭說明,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據以辦理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部分,亦經該院以93年度家再字第2號及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