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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54號

榮民就養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554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89號裁定移轉管轄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榮民就養事件,主張原審92年度訴字第5538號及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69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83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本件關於此部分之再審聲請,應專屬為判決之本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本院審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援用其在原審再審訴狀之再審理由,指摘原裁定移轉管轄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5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榮民就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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