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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38號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鍾耀光鄭小康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13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1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前述原裁定聲請再審,其意旨略謂: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1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部分,移送原審審理,即應審理範圍,只此部分,然原審95年度簡再字第14號裁定及本院原裁定,均復適用簡易程序,即同法第235條規定,再造成有同條項第1款情形。本件因原處分違法,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係行政處分有否違法之爭議,有關行政權合法行使及人民權利,顯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列之簡易訴訟事件,卻適用同法第235條,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裁定難謂合法,請調查斟酌。其次,原審93年度簡字第00781號判決之寄存送達係不合法,聲請人前所提上訴合法一節,該證據皆未經原裁定調查斟酌,有違行政訴訟法第1項第14款之規定云云。經核其所述,僅係以其主觀之見解,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然就原裁定以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按本件原審93年度簡字第00781號案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依司法院民國92年9月17日(92)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2號函,已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增至新臺幣20萬元),提起抗告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具原則性而予以駁回一節,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未置一語,僅重複敘述其主張而已,顯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3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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