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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53號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侯東昇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153號

抗告人
久毓時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

             (送達代收人 林昇平 會計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因營業稅與稅捐稽徵法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95年(下同)台財訴字第095002536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5年10月17日95年度訴字第03485號裁定書載明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抗告人於95年10月21日收文,業已於本裁定書送達日起7日內,即95年10月26日補呈準備( 一)狀在案。抗告人以依高等法院要求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並經高等法院收文在案,惟高等法院於96年1月8日裁定駁回,以抗告人起訴已逾2個月不變期間,而裁定駁回有理由矛盾違法。

三、原裁定略以:本件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違章罰鍰繳款書、抗告人復查申請書、復查決定書、送達復查決定書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訴願決定書及抗告人起訴書及本院95年10月26日收狀之準備書狀均明載抗告人營業所為花蓮市○○路231號1至2樓,而本件財政部95年台財訴字第09500253670號訴願決定書係於95年7月25日送達上址,付與其受雇人周淑燕收受,有財政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影本附於訴願卷可稽,抗告人之起訴期間自95年7月26日起算,原應於同年9月25日日屆滿,因抗告人住居花蓮縣,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抗告人向本院起訴有7日之在途期間,併計其7日在途期間,則其起訴期間應於95年10月2日屆滿,抗告人竟遲至同年10月6日始具狀起訴,有本院蓋於起訴狀信封上之收文日期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抗告人起訴已逾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已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院按:「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第2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第1項)。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第2項)。」亦有規定。是送達於前述規定以外之人,即非合法送達,應以應受送達人實際收受時,為送達時間。法條所謂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而共同生活者而言。原裁定以前揭理由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固非無見。

五、惟查,抗告人營業所為花蓮市○○路231號1至2樓,而本件財政部95年台財訴字第09500253670號訴願決定書固於95年7月25日送達上址,並付與「周淑燕」者收受,但其旁收受之印章卻係負責人為胡馨文之英屬維京群島某公司(影本難以辨認公司名稱),並非抗告人久毓時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有財政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影本附於訴願卷可稽,則周淑燕於95年7月25日本件訴願決定書送達時,是否為抗告人公司員工,即有疑義。則原裁定認定本件訴願決定書由抗告人公司受僱人收受,即有調查之必要,原審遽認該送達為合法,尚有未洽。又本件訴願書送達若不發生對抗告人合法送達之效力,應以抗告人實際收受周淑燕轉交始生送達之效力,原審未查明抗告人實際何時收受,遽以周淑燕簽收之時間為送達之時間,於法亦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因係程序之事項,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5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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