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197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19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原審既認為被上訴人所為多次複估補償金額為行政處分,則該處分一經送達上訴人,即生效力而有異議期間之問題,且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故原判決之認定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1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10號及第525號解釋意旨之違背法令等語,為其理由。惟查原審判決業已敘明:被上訴人所為多次複估補償金額,乃就徵收上訴人之建築物應發補償費之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已通知補償對象之被上訴人而對外發生核定補償費之效果,均為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仍然存在,而其第一次、第二次複估均未公告,自不生異議期間及公告確定之問題。其中第3次複估金額,業已通知上訴人溢領補償費新臺幣(下同)224,561元(已領第2次複估金額與準據之第3次複估金額之差額),有撤銷前次複估行政處分中溢領部分之意思,且因第三次之複估之補償金額仍較原查估公告之補償金額為高,對上訴人仍屬有利。是上訴人受領該溢領部分之依據已不存在,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等情。上訴理由狀所載,無非以其一己對法規之誤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17條規定及釋字第110號、第525號解釋不當之違背法令,而原判決業已說明本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而將原行政處分撤銷,並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上訴意旨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如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且本件縱或有上訴人所主張信賴保謢原則之適用,亦因上訴人逾越救濟期間,而無從於本件予以審酌,綜上,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19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