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35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3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2178號裁定駁回後,對之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96年度裁字第337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再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7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僅指稱本院95年度裁字第2178號裁定違反證據原則,並泛言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7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7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聲請人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即毋庸復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