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897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茂權鄭小康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897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
代表人
馬丁‧楚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就其系爭第0000000號「CAMPER」商標之註冊有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之不得註冊商標之法定構成要件,未作成任何判斷或認定;又草率認定據以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上訴人針對據爭商標在我國境內是否為著名商標,係委請公正客觀並具有調查經驗之獨立機構進行市場調查,應足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然原審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亦未說明其不採之理由,即遽行將市場調查報告排斥不用,原判決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依法應予廢棄等語,為其理由。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查上訴人在原審之各項主張如何不足採,原判決均已詳為論斷,並無不合。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裁量所論斷:認系爭第0000000號「CAMPER」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628543號及第638627號之「CAMPER(and deviuce)」商標相較,如附圖所示,皆係由相同之外文「CAMPER」所構成,雖據爭商標於「CAMPER」外文字體外有一長方形框,然無論外觀或讀音為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包、皮夾、錢包、手提袋」等商品,而據以異議商標則指應使用於第40類及第41類之「衣服、靴鞋」等商品,兩者指定商品類別雖屬不同,惟就相關消費市場經營型態,服飾靴鞋業者兼有製造販賣相關皮件飾品者眾多,且多於同一場所陳列販賣,從商品用途及販售管道等方面以觀,自足認上述商品具有密切之關聯,依參加人檢送之據以異議商標各國註冊證、全球廣告證據、銷售實績資料、各地專櫃資料及網路查詢結果等證據資料觀之,系爭商標於92年8月21日申請註冊前,據以異議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為一著名商標,因此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顯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被上訴人所為審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於法有據,並無違誤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89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