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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944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944號

上訴人
興懋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譚少華食品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代表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代表人
張世興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文德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參加人所提之同意書內容不實,且係於申請評定後始提出,自不足採。原審逕予適用,且對上訴人主張亦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律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上開主張,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次按「本法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或提請評定,尚未評決之評定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對本法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為現行商標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92年11月27日對系爭商標申請評定,審查期間,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是本件商標評定事件自有首揭規定之適用,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實體審查則應以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者,始得撤銷其註冊。故系爭商標依現行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但書規定,如得該商標所有人同意者,則不構成違法,原審依職權認定參加人已取得系爭商標所有人之同意,而認依新法已不構成違法事由。依上引現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適用舊法(無論是原始註冊時或延展註冊時之法律規定)是否構成違法,並不影響本件認定評定不成立之結果。是以上訴意旨所稱:原審逕自認定商標專用權屆滿後之延展註冊,其性質係屬更新註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至,不當限制人民聲請評定之權利。評定商標註冊有無違法事由,應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註冊已滿10年之商標,如有91年5月29日修正之商標法第52條第3項之違法事由,仍應適用原註冊時之規定,不以得商標所有人同意而認評定不成立等情,因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難以此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94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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