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66號

獎懲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茂權廖宏明劉介中鄭忠仁黃本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46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獎懲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獎懲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782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1875號、95年度裁字第247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僅主張原裁定審判程序違法,與相對人民國(下同)90年12月6日彰府人二字第215799號令、91年9月23日府人二字第09101804270號令,及大村戶政事務所與公務人員保訓會之文件相同,並無證據、事實、法令規定,全部和聲請人職務無關,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經查,原裁定係以未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該次再審聲請,究竟原裁定之論斷與內容有何合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上開聲請意旨並未一語指及,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6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