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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13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71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戊○○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3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現行法律有所牴觸或與有效之判例解釋有所違反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不得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北市○○○路186號及臺北市○○○路178巷8號違建物擋住防火巷並阻礙衛生下水道施工,致使聲請人臺北市○○○路184之1號住戶防火巷被堵住,影響住戶逃生及設置衛生下水道,有關拆除防火巷違建、設置下水道、機車退出騎樓,行政機關並未依法強制執行公權力,請求查明行政機關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違法失職,於94年1月5日向監察院陳情,經監察院函轉相對人妥處逕復,經相對人以94年2月24日府工建字第09404205300號函(下稱系爭函)復聲請人略以「有關陳述本市大同區○○○路186號至194號(無建築執照房屋)及178巷8號1樓後等涉及防火巷違建案,經查案址無防火巷設計,建物且屬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舊有既存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列入分類分期處理。」等語,聲請人不服系爭函,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訴訟。案經原審以上開函復並非行政處分,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其駁回意旨略以:經查,行政機關所為告知其處理經過為事實敍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之生何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之取締與拆除,而使鄰近人民獲得附隨之利益,僅屬反射利益,並非建築法規所直接保障之法律上利益。因此,行政機關未依人民之檢舉對之取締、拆除,亦僅係反射利益受影響,尚非得據以行政爭訟對之表示不服。而本件聲請人檢舉他人搭蓋違建,向監察院陳情,該陳情意旨並未請求相對人對第三人之違建拆除,嗣經監察院將陳情書轉送相對人妥處逕復,相對人始以系爭函復聲請人處理情形,核其性質,僅係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之單純事實敍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就具體事件適用公法法規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屬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程序理由,予以不受理,原審法院復以聲請人在原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核無不合等由,資為判斷之論據。經核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現行法律或有效之判例解釋尚無違反,依首開法律說明,與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再審要件自有未合。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系爭違建占用防火巷,影響危害公共安全,且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為優先拆除之違建,聲請人就此聲請拆除,係為保護自身之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相對人前開函復直接影響聲請人之權益,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自應視其為行政處分,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顯屬違法云云。經查聲請人前曾多次檢舉系爭違建而經相對人函復,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983號及95年度裁字第171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猶執同一事由提出檢舉,相對人系爭函復,自屬重複函復,係屬事實及理由之說明,尚非行政處分,業經原裁定於理由中敘明甚詳,聲請意旨猶稱系爭函復為行政處分云云,無非係其法律上歧異之見解,揆諸首開說明,自難謂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再審事由。故本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1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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