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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38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38號

上訴人
磚國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對上訴人於民國94年7月21日委由捷聖報關行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越南製拋光磁磚二批,確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任意指摘不當為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3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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