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1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高啟燦劉介中吳慧娟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612號

再審原告
尚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榮俊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19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涉嫌於民國82年間銷售地毯與環球地毯有限公司,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080,886元(不含稅),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案經財政部賦稅署查獲,將相關事證函移再審被告審理違章成立,乃核定補徵營業稅3,004,044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之罰鍰計15,020,200元。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60號判決除罰鍰改判為3倍外,其餘之訴駁回,再審原告對不利其部分判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119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茲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主張略以:本件為跳開發票,而非漏開發票。且原確定判決認定帳載期末庫存逐年遞減之原因,不限於跳開發票乙節,違反會計學原理及經驗法則等語,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業經原確定判決敘明不可採之理由甚詳,再審意旨猶執原詞加以爭執,而對於上開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至再審原告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原無管轄權另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併此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