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38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38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特約專科醫師認定上訴人申請加保之員工陳映蓉無法從事一般勞動,然非負重工作(如接電話聯繫客戶、議價等)陳映蓉仍可勝任,並非是終身不能從事工作。陳映蓉確實為上訴人服勞務,上訴人依法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但被上訴人未予斟酌而取消陳映蓉之加保,於法顯有違誤,亦與事實不符云云。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