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091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09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292號裁定,聲請再審,其中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9款部分,未經裁判,另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1、13及14款部分,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908號裁定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69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無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下同)94年度裁字第229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於72年至78年間任職佳里榮家專員及習藝組組長期間,相對人未將聲請人上揭資歷送銓敘部銓審,致無法計算年資,侵害聲請人公法上之權利甚鉅。聲請人經銓敘部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審定在案,有(72)台楷甄二字第47605號函薦派佳里榮家專員及行政院薦字第95439號令任命佳里榮家有給職專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詎相對人78年11月28日(78)輔人字第23920號函捏造事實,謂係徵得聲請人同意出具自願書,明確表示專任習藝組組長,並同意「暫不送審」云云,企圖掩飾其人事作業錯誤,推卸損害賠償之責。而行政院亦誣指聲請人遲至91年3月11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聲請人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函請行政院調查,經行政院84年2月9日台84人政力字第02085號函復,承認是相對人人事作業錯誤,未遵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規定作業,致未將聲請人上揭資歷送銓敘部銓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誤採上揭相對人偽造之證物;且根據銓敘部81年10月20日81台華特二字第0769689號函准聲請人退休在案,該退休核定行政處分說明3,業已對聲請人爭執之73年7月至78年12月止之任職年資,不予採計在案,如聲請人主張退休金之權利遭受侵害,係對退休給與之項目及核定不服,則將相對人之行政處分撤銷,更改銓敘部為行政處分機關;又原審法院漏未斟酌上揭行政院84年2月9日台84人政力字第02085號函等重要證物,如經原審法院斟酌,聲請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此,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9、11、13及14款規定聲請再審等云,無非係主張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以聲請人並未指及本院93年度裁字第1492號裁定駁回上訴,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等由,乃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無一語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9、11、13及14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對於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前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907號裁定駁回在案,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09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