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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09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7年度判字第00009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10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財政部民國68年4月14日台財稅第32338號函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與第4條不同,不須具意思表示之一致,顯與民法第406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相牴觸,自不足採。原判決竟認上開函釋係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對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疑義所為之解釋,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目的而予援用,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又行政院85年台85訴字第41949號再訴願決定揭示「存款贈與案件如能證明確為本人資金流出再流入者免按贈與論」,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該再訴願決定對再審被告具有實質拘束力,對一般人民而言,得作為信賴基礎之法律上意見,原判決對此未予指駁,僅援用上開函釋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論斷,自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誤。再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未察再審原告就系爭財產有自由運用及支配權限,亦未命再審被告舉證,即率採再審被告之主張,認定再審原告於再審被告在87年9月15日函請再審原告提供相關資料後,始於同年10月8日將基金贖回並將價款轉回再審原告名下之事實,係所謂「彌縫行為」而不足採為有利於再審原告之證據,原判決就此未予糾正,實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及證據法則之違誤,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請將原審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云云。

二、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再審被告辦理再審原告87年個案調查案件派查日為87年8月31日,又再審被告於87年9月15日即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87040806號函請再審原告提供出售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收取價款憑證資料備查,而系爭基金遲至87年10月8日始贖回,足認係再審原告於接獲再審被告調查函後之彌縫行為,縱使該基金贖回後價款已轉回再審原告名下,亦對再審原告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子購買基金之事實所生效果,不生影響。況再審原告所引行政院再訴願決定非屬解釋令函,對本件無拘束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有所牴觸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得據為再審之理由,此觀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自明。經查,原判決以財政部68年4月14日台財稅第32338號函係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對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疑義所為之解釋,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目的,且係闡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法規之原意,與相關稅法規定無違,並無不合。再審原告以前已於上訴審程序主張之事由再行爭執,並泛言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顯不足採。又再審意旨所引行政院台85訴字第41949號再訴願決定之案情,與本案不儘相同,已難相互援引,且訴願決定僅在具體個案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對其他個案或對法院均無拘束力。本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及原判決對該訴願個案見解未採為有利於再審原告之論據,難謂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再查,再審被告於87年9月15日即對本件進行調查,再審原告係於再審被告開始調查後,始於87年10月8日將其無償為其子女購置之基金贖回,並將資金轉回其名下帳戶,顯係事後彌縫行為等情,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敘明其得心證之事由甚詳,核與舉證責任分配無關,亦與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無違。是以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或與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均無牴觸。再審意旨所陳各節,無非係再審原告一己對相關法規之歧異見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認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0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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