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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341號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鍾耀光侯東昇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34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高雄監獄於民國95年10月20日收受本件訴願決定書後,於同年10月21日方將該訴願決定書交由抗告人收受,此有抗告人在高雄監獄之書信卡可證,惟抗告人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日期是否為同年10月21日,均不影響本件起訴之期限為95年12月25日,故抗告人就此不爭執。惟抗告人係於95年11月間誤認應由訴願決定機關轉送起訴狀而將本件起訴狀誤寄至臺南市政府,該府未依訴願法第91條規定轉送管轄行政法院,而逕退回抗告人,抗告人方於95年12月22日再次重寄予原審法院,故本件依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117號判例意旨,於抗告人將起訴狀寄送到臺南市政府時即應視為起訴之時;況原審未調查訴願決定機關有無附記教示錯誤之情形,逕認抗告人向臺南市政府寄達起訴狀不算數,亦有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之違法。再者,縱認上開誤寄至臺南市政府之行為,不能視為合法起訴,然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收容人寄送書狀,應以收容人提交給監獄人員之時視為期限,並非以狀紙到達法院為準,故抗告人已於95年12月22日向高雄監獄人員提出本件起訴狀,經其收受審核後送出,此有高雄監獄寄發書狀登記簿可據,依最高法院77年4月12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即在法定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縱於法定期間後方寄送至原審法院,亦應認係合法起訴,故本件亦應以95年12月22日為起訴日,起訴自未逾期,原裁定顯有違誤,應予廢棄云云。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依此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為訴訟行為係採到達主義,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時為準。此與民國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前行政訴訟法第11條但書:「在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曾向其他機關有不服再訴願決定之表示,並於該機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者不同。至於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117號判例所指「上訴人曾於同月10日具狀向其他無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尚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內,自不能以該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上訴之效力」,係就刑事訴訟之上訴作成之判例,核與本件係提起行政訴訟之相關規定不同,尚無參照該判例之餘地。是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時間,自應以訴狀到達原審法院時為準,抗告人主張其於95年12月22日即已提交起訴狀予高雄監獄,斯時即生起訴之效力云云,自無可採。況依卷附本件起訴狀上高雄監獄收文章之記載,抗告人係於95年12月28日始將起訴狀提出於高雄監獄,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之末日即95年12月25日,則本件亦與最高法院77年4月12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無涉。又查,本件臺南市政府南市法濟字第09509516410號訴願決定書已明白教示如不服該訴願決定,應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提起行政訴訟,並無附記錯誤之情形,本件自無訴願法第91條所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致抗告人「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適用。抗告人主張應以其誤將起訴狀寄送到臺南市政府時,視為起訴之時,亦不足採。原裁定以抗告人係於95年10月1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其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10月20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計至95年12月25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6年1月3日始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因而將抗告人之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執前述理由,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34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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