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3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38號
- 上訴人
- 磚國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對上訴人於民國94年7月21日委由捷聖報關行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越南製拋光磁磚二批,確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任意指摘不當為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