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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863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863號

再審原告
甲 ○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丙 ○
再審原告
丁 ○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79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判字第1796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86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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