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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290號

加給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鍾耀光吳慧娟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290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己○○
再審原告
庚○○
再審原告
辛○○
再審原告
壬○○
再審原告
癸○○
再審原告
子○○
再審原告
丑○○
再審原告
寅○○
再審原告
卯○○
再審原告
辰○○
再審原告
巳○○
再審原告
午○○
再審原告
未○○
再審原告
申○○
再審原告
酉○○
再審原告
戌○○
再審原告
亥○○
再審原告
天○○
再審原告
地○○
再審原告
宇○○
再審原告
宙○○
再審原告
玄○○
再審原告
黃○○
再審原告
A○○
再審原告
B○○
再審原告
C○○
再審原告
D○○
再審原告
E○○
再審原告
F○○
再審原告
G○○
再審原告
H○○
再審原告
I○○
再審原告
J○○
再審原告
K○○
再審原告
L○○
再審原告
M○○
再審原告
N○○
再審原告
O○○
再審原告
P○○
再審原告
Q○○
再審原告
R○○
再審原告
S○○
再審原告
T○○
再審原告
U○○
再審原告
V○○
再審原告
W○○
再審原告
X○○
再審原告
Y○○
再審原告
Z○○
再審原告
a○○
再審原告
b○○
再審原告
c○○
再審原告
上5
再審原告
高雄
再審原告
1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人
蔡俊章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12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判字第121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意旨,請求權時效應先在公法請求權之體系內,探求是否有與系爭法律未明文規定請求權時效之請求權性質相近者,如有,即應優先適用該公法體系內之相關規定,以符平等原則;如無,始得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相關規定。然原判決違反類推適用之法理及平等原則,逕參酌法務部民國90年3月22日發布之法90令字第0008617號函之意見及本院93年度判字第1488號判決之意見,誤將本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請求權時效,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縱認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本件再審被告發給再審原告之警勤加給較類似於薪資,此亦為原判決所自承,而薪資之請求權時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勞再字第2號見解,亦應屬民法第126條規定得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之定期給付債權,故本件警勤加給亦應僅有5年之消滅時效,原判決雖認本件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卻未適用有利於再審原告之民法第126條規定,顯有割裂類推適用民法之適用錯誤,不符平等原則,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云云。經核再審原告之上開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之理由,或以其一己對上開法律之誤解,就原判決已詳予論述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任意指摘原判決為不當,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究有如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有如何顯然違背法律、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29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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