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36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36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癸○○
- 上訴人
- 丑○○
- 上訴人
- 辰○○
- 上訴人
- 巳○○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壬○○
- 上訴人
- 子○○
- 上訴人
- 寅○○
- 上訴人
- 卯○○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照銘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代表人
- 午○○
- 市○○區○○路2段42巷2之4號
- 2樓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共同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照銘並非律師,且無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依法不得為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