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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99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999號

再審原告
宜德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311號判決及93年2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第534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311號判決(以下稱原確定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41號判決(以下稱原審判決),同時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合併管轄,合先敘明。

二、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或所主張之再審事由,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4條規定不符者,均不得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三、再審原告再審意旨略謂:1.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菸酒進口申請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稱菸酒進口申請注意事項)第4條:「產地證明書請用正本,由原產國政府或商會核發,否則恕不背書…」。意即產地證明可由原產國政府或其商會核發均可,但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竟忽視上開規定,而以「上訴人所檢附並非馬來西亞政府核發之產地證明,而是檳州中華總商會所製發,…自難認定系爭貨物原產地為馬來西亞。」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2.再審原告自民國89年元月起即依規定,向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簡稱公賣局)申請進口系爭之「禾湶特級二鍋頭」酒,此並經公賣局90年10月9日出具(90)公業字第0020989號函,足供佐證,自應受信賴利益之保護。然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竟忽視上開卷宗內所記載之事實關係,認定公賣局核准進口之函件,僅足證明得自馬來西亞進口系爭貨物,無從證明進口之貨物為馬來西亞之產地,實有認定事實與卷載內容所記載之事實關係互相矛盾,屬法律錯誤之情事等語。

四、本院查:(一)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主張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事由,惟原審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所檢附之產地證明,非屬馬來西亞政府所核發,僅為檳州中華總商會所掣發,經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查證結果,該商會僅收少許手續費而未派員實地查訪,自難確認本件再審原告所進口之貨物係馬來西亞產製之商品部分,係屬於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問題,是該部分與是否適用菸酒進口申請注意事項第4條顯屬無關。再審原告以與菸酒進口申請注意事項第4條無關之情事指摘未適用該規定顯有錯誤,難認有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二)再審原告受核准自馬來西亞進口禾湶特級二鍋頭酒,與其實際進口之貨物係自何處,分屬二事,本件實際進口之貨物是否為大陸物品,是事實問題,顯與再審原告受核准進口禾湶特級二鍋酒是否有信賴利益無關。再審原告主張其依據法令向公賣局申辦並准進口應受信賴利益之保護云云,亦難認有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具體情事。(三)再審原告另主張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與卷載內容所記載之事實關係互相矛盾,屬法律錯誤之情事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何再審理由。(四)從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9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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