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鑫楨侯東昇林樹埔劉介中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因銀行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倘法院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曾就其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因銀行法事件,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480號裁定駁回抗告後,仍表不服並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雖提出台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96年7月3日正放字第0960000263號函影本以為釋明,惟其所提證據,僅係就貸款額度所為之函復,且依據該函內容所載,聲請人尚有老人就養金每月15,000元之收入來源,尚不足以證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釋明自有不足,難謂合於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