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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鑫楨王德麟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退除給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有利之新證物,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檢呈本院核准聲請人他案訴訟救助之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為證云云。然查聲請人前因退除給與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判字第183號判決、97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97年度裁字第4522號裁定及98年度裁字第671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671號裁定,聲請再審,其雖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惟上開裁定係聲請人與訴外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之另案,雖該件准予訴訟救助,但關於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具體個案審究,本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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