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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49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帥嘉寶吳慧娟吳東都曹瑞卿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4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原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總幹事,其自願退休案前經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1年10月20日以81台華特二字第0769689號函核定自81年12月16日生效,依其72年6月至73年6月及78年1月至81年12月之任職年資,核定退休年資5年1個月,給予10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惟以其於73年7月1日至77年12月任職退輔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年資因未送審,乃未採計該段年資。上訴人不服,訴經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以訴願決定就此部分未依上訴人係對被上訴人上述關於不予採計年資部分之處分為爭執之真意,移由有權之訴願管轄機關管轄為由,將此部分訴願決定撤銷,行政院秘書處乃依該判決意旨,以94年2月17日院臺訴字第0940003473號函將之移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嗣經復審決定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15號判決(下稱原審法院94年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5年度判字第153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訴人猶不服,以原審法院94年判決、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本院關於其主張原確定判決有同條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事由部分移送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以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經查,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認其主張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之要件不合,顯無再審理由等情。業已在理由欄詳加敘明,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意旨略謂:本院97年度裁字第90號裁定認定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是否遵守不變期間前後反覆,核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審法院與本院就上訴人所提再審之訴,有無管轄相互卸責,足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行政院為掩飾其所屬機關之錯誤,偽造變造證物,影響本件判決,符合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已撤銷上訴人請求補發退休相關金額部分訴願決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未予審酌等語。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說明其對於本件前訴訟程序、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暨其再審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原判決以上訴人再審之訴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要件不合,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具體情事,則未指及,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4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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