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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0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璽君黃秋鴻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60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繼承被繼承人蘇木榮所遺坐落新竹縣竹東鎮○○○段3、5、11、11-1、27-1、338-1、343、28、28-10,竹北市○○段893、站前段501、503、512、515-6、724、674、725、729、733、734、739、755、764,竹北市○○段798等地號23筆土地,因不服被上訴人核定其民國(下同)88年地價稅為新臺幣(下同)562,283元,申請更正地價稅金額,經被上訴人查證後仍維持原核定,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於89年3月24日以89新縣稅法字第02313號復查決定書將原核定應納稅額,變更為561,035元,上訴人猶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0年8月7日89年度訴字第1980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1年度判字第212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猶未甘服,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第274條之情形,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上訴人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則由本院95年度判字第1052號判決駁回),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原確定判決並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第274條所定之再審事由,而以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為由,駁回其訴。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於88年度地價稅繳款書係公文書之一種,未依公文程式製作,為不合法之通知,違背司法院釋字第97號之解釋意旨。又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12條、第16條、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817號裁定之意旨,對於公同共同財產除設有管理者外,納稅義務人應為公同共有全體,是稅捐繳款書自應將全體公同共有人列為納稅義務人,並依法對其中一人為送達,始生效力及於全體公同共有人。惟本件被上訴人於繳款書僅載明丙○○一人之姓名、地址資料,揆諸上開說明尚未發生送達之效力,原確定判決竟予以維持,又稱上訴人等公同共有人需檢據相關資料向被上訴人申請,始有財政部82年6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8151號函釋規定之適用,顯見原判決判決違背法令,自應予廢棄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0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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