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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943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鍾耀光林茂權陳金圍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943號

再審原告
高得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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