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9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943號
- 再審原告
- 高得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作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